南京条约
1842(道光二十二年),中英《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主要内容是:
1、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
称“五口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2.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
3.割地。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4.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5.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天津条约
1958年,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条约》,其主要内容:
1、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 增开牛庄、淡水、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 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4、 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5、 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北京条约
1860年,中英、中法《北京条约》,其主要内容:
1、 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
2、 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3、 准许华工出国;
4、 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中俄《瑷珲条约》
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其主要内容:中国割让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
中俄《北京条约》
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其主要内容:中国割让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领土。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其主要内容:中国割让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44万多平方公里领土。
中俄《改订条约》
1881年,中俄《改订条约》及以后5个勘界议定书,其主要内容:中俄《改订条约》又称《伊犁条约》或《圣彼得堡条约》,中国收回伊犁,中国割让西北7万多平方公里领土。
中日《马关条约》
1895年4月,中日《马关条约》,其主要内容:
1、 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4、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中国与英、俄、德、法、美、日、意、奥匈、比利时、荷兰、西班牙11国《辛丑条约》,其主要内容:
1、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
3、拆除北京至大沽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4、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5、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⑥修订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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