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5-08 18:38: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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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意见

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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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严禁用公款送礼;

()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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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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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实施办法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实施

办法

中油辽纪发〔20XX5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促进党风、干部作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辽宁省纪委《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及廉洁自律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

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婚丧喜庆等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出生、升学、留学、参军等)、

职级晋升、工作变动、生病住院、出国(境)等事宜。

第四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要保持和发扬清正廉洁、节俭办事、移风易俗的优良作风,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严禁干扰和妨碍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正常秩序;严禁侵犯国家、

企业和群众利益;严禁借机敛财。

(一)婚礼事宜,严禁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

人、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收受其礼金、礼品。婚礼车队须控制在5台以内(不含录像车),需动用公车的

要按规定交费。宴请只能安排一次,规模控制在20桌以内。

(二)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等事宜,严禁将宴请范围扩大到亲属(指本人及配偶具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外,严禁收受除亲属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亲属的礼金、礼品也应拒

收。

(三)职级晋升、工作变动、出国(境)等事宜不得个人举办庆贺活动,

不得收钱敛财。

(四)丧葬、生病住院等事宜,不得借机敛财。丧葬事宜不得搞封建迷

信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须报告登记。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包括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事前10个工作日;办理丧葬事宜,事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所办理的事项、方式、

时间、地点、规模、用车以及其他情况向组织报告和说明。各单位及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党政正职应向公司党政正职报告,其他班子成员应向所在单位、部门党政正职报告。同时,到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领取《领导干部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报告单》或《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单》(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到机关纪委领取)。填写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交回,并上报公司纪委监察处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报告后,对组织予以答复的事宜,要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时,如出现与事前报告有变化的情况,要重新向公司党政正职或本单位党政正职汇报。如有当时难以

拒收的礼金、礼品,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上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各单位党委、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各级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即时核实。对领导干部所报告及组织调查核实的情况,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

开。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

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和补报。

第九条公司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内容的审核和汇总分析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情况适时予以通报。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要就执行规定情况作出具体说明,自觉

接受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侵犯国家、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变相扩大规模等借机敛财的,应当上交的礼金、礼品而没有上交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领导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的,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相应的组织处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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