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贵容留、介绍卖淫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09:02: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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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贵容留、介绍卖淫案
李宝贵容留、介绍卖淫案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687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宝贵,,44岁(196210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武清区,文盲,农民,户籍地武清区河西务镇羊坊村436,暂住北京市通州漷县镇觅子店村;因犯诈骗罪于20028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8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贵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0610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宝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宝贵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觅子店村其租住地,为卖淫女何某某(女,39岁)及嫖客涂某某(男,40岁)居间介绍,并在其租住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人民币100元。200682723时许,被告人

李宝贵在其租住地再次为卖淫女何某某及嫖客涂某某居间介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宝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涂某某证言,接报案通过、到案通过、破案通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贵无视国法,为谋取私利在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进行介绍,并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宝贵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宝贵曾因有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有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被告人李宝贵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宝贵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往常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828日起至20082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宝贵违法所得三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截了当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9df1c09c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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