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发布时间:2021-07-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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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 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
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