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庭暴力法的最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5-12-29 09:16: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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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庭暴力法的最新发展

  
 


    夏吟兰:大家好,今天我们很荣幸的请到了香港树仁大学的何志权教授,给我们讲述香港家庭暴力法的最新发展的相关知识,何教授有很强的实践经验,也有很高的理论水平,相信今天何教授的讲座一定会让大家受益匪浅,现在我们欢迎何教授给我们进行精彩的讲座。



    何志权教授: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我们可以想象,世界的各个角落,现在每一分钟都会有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香港在家庭暴力法方面有很多的案例,并且造成了家破人亡的恶劣影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很多,其中的受害人包括配偶、同居者、亲属以及孩子。



    香港对于家庭暴力有很多都是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最主要的法律就是家庭及同居关系管理条例,简称家暴条例,是1976年英国家庭暴力条例的翻版,在1986年以后,香港才根据社会的改变去修改了这个条例,第一次是2008年的8月,第二次是2010年的12开始的,是将同居者包括在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之内,(1)配偶与前配偶;(2)亲属,这在2008年之前也是没有的;(3)同居者,同居人士以及前同居人,这是20101月之后的修改中才包括在内的。



    第二个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安宁保证是,禁止其进入其婚姻居所,或者在一部分或者某一个地区可以禁止具有家暴行为的人进入。



    第三个是准许其进入及留在其居所,有的时候还需要禁止有家庭暴力的人进入某人的工作场所或者是学校,以保证其生活的安宁。



    香港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的定义,澳大利亚有专门的定义,即对于家庭成员进行了一定的家庭暴力,导致家庭成员不能正常生活;在新西兰,家庭万事中很强势的一方对其他的成员造成了生活的不安宁,暴力包括物体上的,也包括性虐待,心理上的虐待,恐吓,损害财物,新西兰法也说明了对孩子的家庭暴力,如果一个人使得孩子听到或者看到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是一种家庭暴力,因为这会在很深的程度上损害到儿童的身心健康。这种定义的范围是非常宽的。加拿大的法律就是2000年的家庭暴力保护法令,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一定的定义,包括心理的身体的以及财物的损害。因为具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另一方的生活史不安宁的,因为他每天都要担心生活的安宁。马来西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包含了对受害人的人身限制,包括丧失行为能力的成人,但是在他们的文化中对孩子的惩罚不是家庭暴力。



    香港SAR,没有对家庭暴力的确切定义,不像新西兰,对于定义的明确使得正常人能够一目了然的明白什么是家庭暴力,但是香港确实需要法庭在具体的案件中对家庭暴力进行实时判断。在之后的案件中我会对此进行详细的阐述。



    香港的法律还是属于判例法系,因此我们还是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需要详细的研读每一个判例,现在香港不是英国的领地,所以会更多的有自己的判例影响,英国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以前香港没有自己的判例,如果自己没有判例的话就会去考虑英国的法律案例,现在香港可以根据自己的判例进行案件的处理。



    在香港,最重要的对于家庭暴力的判断的标准就是骚扰,1979年就专门有一个案例是专门解释骚扰这个标准的,就是专门要求丈夫不能对妻子进行施暴,后来丈夫停止施暴,但是却用不同的方式骚扰,后来太太去法庭申请停止骚扰,上诉庭认为属于骚扰,法庭需要参与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其中骚扰是不包括一般的骚扰事件在内的,后来妻子将丈夫在婚姻生活中的很多行为放到报纸上进行报道,使丈夫觉得尴尬,总的来说,法庭不认为这是一种骚扰。



    有一个案例:丈夫将妻子的裸照交给报纸,使得妻子尴尬,妻子还觉得非常的尴尬并觉得自己受到损害,尽管在一开始在法庭没有拿到禁制令,后来在上诉法庭达到自己的目的。后来法庭对于其行为进行一定的干预,对其刊发了禁制令。



    还有一个案例:离婚或者分手后,一方不停地恳求另一方要求其回到其身边,也都属于骚扰的内容。因此只要是感觉到是受到了骚扰,不一定是施暴,但是只要是精神上或者生活上对于另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造成了伤害,就可以认为是一种家庭暴力。配偶、同居者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将施暴者赶出家庭的话,是不需要考虑房屋的产权归属的。但是在亲属家庭暴力案件中则是需要考虑房屋产权归属的。所以两者之间存在诸多的不同。



    孩子的需要存在许多的不同,如果孩子被施暴法庭需要考虑孩子的需要,两人是没有结婚只是进行同居,法庭原来认为孩子的需要就是一个稳定的家庭,因此要求他离开,后来香港还存在一个案件的禁制令是最多将施暴者赶出家庭6个月,所以要看所有的情况,法庭可以决定是将其赶出家庭多长时间。



    受香港家暴法被保护的人包括配偶、 前配偶、 孩子以及其他亲属。香港新的法律中同居是指,居住在一起具有密切的关系,但是没有结婚。对于这种关系从关系很好到关系一般,是不稳定的,经常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亲属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包括父母,岳父母。子女,儿媳,女婿,以及叔叔、阿姨、侄子以及他们的配偶。



    现在香港的法律关注到了约会的情形,约会过程中,在分手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暴力,但是这些还没有包括在家庭暴力法的范围之内。孩子的申请是由大人代替申请的,就香港法律来说,只有那些确实有证据支持,其确实是存在犯罪行为,才可能对此人进行逮捕,但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写关于身体上的伤害的。对孩子来说法令可以进行修改,对于不遵守禁制令的人,法院的处理方式是罚款或者是其他。



    夏吟兰:迁出令,我们正在起草一个法令,包括怎么认定骚扰,但是现在大陆还没有一定的具体标准。
 



    问题1:何教授您好,我想问一下,你们在判定骚扰的范围时,是不是会有不清楚的问题,比如说界定骚扰与暴力的问题?


 
    何教授:没有不清楚的情形,我们在判断骚扰中包括暴力,如果有暴力肯定就受到了骚扰,所以很清楚。



    尽管有暴力会涉及到刑事化的问题,警察曾经认为这是夫妻感情问题,会说是床头打架床尾合,所以不愿意过多的介入,但是在天水围案件之后警察就会插手,比较多的参与到这种存在暴力的家庭骚扰案件中,之所以不将家庭暴力形式化,有一点点的骚扰也是一个刑事的家庭暴力。



    问题2:法院的order,究竟是法官作出的呢还是申请人做出内容,后来只是法官写出来的?何教授:实际上是一个兼容的,法官觉得自己有权利办这个特别的草稿会进行禁令的办法,在其中存在自由裁量权。



    问题3:为什么香港这次会将同性同居关系以及其他写进去,会不会对之后的婚姻条例造成一定的影响?



    何教授:之前会觉得同性或者同居者的关系在他们之间不好的时候会非常的严重,但是其中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和不同的意见,所以现在不是家庭暴力条例,而是家庭同居关系条例,除非真的有问题需要处理才会进行处理,并不是代表家庭接受这些同性人的同居。同性同居关系在香港也备受争议。



    同居关系不被认可在婚姻关系中,所以专门利用了一种特殊的说法是同居关系,所以进行了单独规定。没有因为术语的不同而对这个问题进行不同的规定,实际上,同居关系也是一种亲密关系,我们目前在大陆没有针对同居关系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香港的法律也是11开始的。



    问题4:社会工作者在香港的家庭暴力方面起到的是什么作用?、



    何教授,夏吟兰:一般在香港和台湾,出现家庭暴力事件被社会工作者发现的时候,社会工作者会打电话叫警察来,然后会有统筹的会议,如果案件很严重的话,所有的人,就会来帮助受害人,要求所有有关的机构,联系有关机构来对受害者进行相关的保护。社会工作者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实在台湾也是这样的,在法院中会有一个社会工作者,类似的一个机构,这个社工,学过心理学知识,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社会交往能力,因此当家暴受害者去法院向其咨询的时候,其就会告诉受害者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并且也便利与法院沟通,实际上在香港和台湾都很重要,类似于中枢,对社会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来源: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3a215d6bec0975f565e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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