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致:川中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南华攀星野生菌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美国奥斯特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斯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就贵司关于违反2010年8月15日签订SJ-08-09、2011年2月18日签订SJ-01-18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事宜,现致函贵司,望贵司予以重视。
兹因贵司与委托人分别于2010年8月15日签订SJ10-08-09合同项目明细及费率计算表备注中第3条约定:在委托人按SJ10-08-09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相关专家评审后,贵司应将该项目建筑单体施工图的设计继续交与委托人进行设计。但贵司以分期建设为由,与我委托人协商按照实际建设进度分批与我司签订施工图设计合同。考虑到与贵司的长期战略合作。我委托人也基本同意贵司的建议。并与2011年2月18日签订该项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SJ11-01-18合同, 并按照合同完成了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以及部分施工图设计。但贵司一直以多种理由不按照设计合同支付我委托人设计费用。也不正式接受我委托人完成的设计图纸(不办理接收图纸接受签字手续)。以上行为贵司已经违反了SJ10-08-09第七条7.1款以及SJ11-01-18第七条7.1款。
据悉,贵司现已经在未与我委托人终止设计合同的情况下,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并在未经过我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我司设计成果移交给该设计公司。贵司的行为不但给我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侵犯了我司的知识产权以及给我司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声誉影响。为此,我委托人强烈要求贵司立即停止对我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中国南华·野生菌物流进出口旅游业基点项目》立项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及时给付合同约定相关费用并予以赔偿我委托人相应损失。共计:227.5万元。
第二、鉴于贵司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该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之规定,立即停止对我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予以相关赔偿。共计50万元。
第三、除上述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人工成本费已经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仍然希望能与贵司能够根据合同规定设计部分款项协商给付。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美国奥斯特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斯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
2011年5月3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de5b7ef998fcc22bcd10d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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