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发布时间:2011-08-26 19:40: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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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托,指派高向阳律师、戴毅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2010年5月6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格林美董事会已于2010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Kingson Law Firm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邮编:510080 电话:(8620)8731 1008 传真:(8620)8731 1808 http://www.kingsonlawfirm.comAdd:20/F,Guangfa Finance Centre83NonglinxiaRoad, Guangzhou,PRC Post Code:510080 Tel: (8620)8731 1008Fax:(8620)8731 180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d649bd5195f312b3169a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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