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低保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发布时间:2019-01-24 11:31: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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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低保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石板坡社区 池斌

自从2001年进入社区工作,我在石板坡社区已经工作10年了。10年来,对社区的各项工作可以说非常熟悉和了解,也对社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有切身的体会和感受,而在社区各项工作中又以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最为突出。下面我就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谈谈我的看法:

当前低保工作的要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实施过程中党和政府为城市贫困居民构筑的一道安全网,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低保工作。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市出台了《重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渝中区也制订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分别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操作办法,一是要求保障对象的全员化,二是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三是规范了社区居委会、街道、区民政局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从事低保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低保居民的法律责任,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当前低保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现阶段,中国对一般公民的收入监控及诚信制度尚在建设之中,所以低保制度面临的是一个居民收入的“黑箱”或“灰箱”。在对低保家庭收入进行核实过程中,各项显性的收入(如正常的工资、奖金、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容易确认,但是一些隐性收入(如其他的就业收入、银行存款及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票彩票收入、继承或接受捐赠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等)就难以确定。加上低保制度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管理滞后,使得低保对象的确定、检查和管理都缺少有效的依据,导致应保未保、不应保而保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低保管理具有动态性,在劳动力流动性非常强的背景下,低保家庭的收入变动尤其难以掌握。有的居民可能上个月没有工作,符合低保条件,而下个月就找到工作,收入增加了,不符合低保条件了,理应退出低保。事实上,能够主动申请退出的家庭是极其有限的。

一、 对象的审核难以确定。谁是低保户,谁在绝对贫困线下,这不是可以主观认定的,必须有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在申请者当中,确有小部分人错误的认为这是国家的救助,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因而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骗取低保资格,这就给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增加了难度。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必须去伪存真、明确鉴别。低保的主旨是应保尽保,即确保那些最需要帮助的群体都能得到帮助。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以对申请者的家庭情况进行摸底,其中包括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状况、工作史、经济来源、社会关系等。这项工作面广、量大、难度不小。

二、 家庭收入难以核实。低保家庭收入难以核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保对象实际生活水平的核定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和固定收入,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城市居民标准的人员不能享受低保金。但在经济收入的审核中缺乏科学的数量考察,通常只派人到申请低保人员的家庭进行走访,看看其家庭状况怎样,由此做出决定。事实上在审核条件中大都是直观的、静态的,缺乏准确性与科学性。(2)虚假证明问题。有的困难企业给职工申请低保出具假证明,把矛盾推给政府。如在日常调查取证中,有的单位已给职工发放最低生活费200元,但出具的证明是80元。(3)人户分离问题。目前,城市一些地区人户分离的现象较突出,难以核实。如有的拆迁户实际居所早已不在户口所在地,核实工作收效甚微。(4)收入界定难。按照《细则》规定,户人均收入在290元以下的应纳入保障范围。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申请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特别是打工、房屋出租等隐形收入不主动申报。还有一些与子女分户的老年人,按照《细则》规定,子女赡养费计算为其收入,但申请人往往以子女无经济能力赡养父母或是以子女不赡养为借口,使低保工作人员难以准确地测算其家庭总收入。

三、两劳释放人员保障难,这部分人在劳动年龄段须就业,但在政治上有污点,难以找到工作,矛盾十分突出。

四、 骗保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实施处罚有难度。《细则》第十八条和十九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骗保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作为民政部门对其他单位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显然不适合,由民政部门给予罚款不仅执行起来有难度,更无法律依据,低保工作条例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

五、纳税人意见突出。低保费额度的确定通常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速度、物价指数等挂钩,但是,由于使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增长速度不一样、物价指数的差异等,同样的低保费,其消费水准不一样,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在职职工收入与低保费收入相差无几的。根据一些职工反映,每天工作8小时,但是其收入与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的低保费相差无几,就重庆市来看,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发放标准为按户(三口之家)发放,以每人290元计发,一户可以有870元的收入。可是,一些企业在职职工尽管很辛苦的工作,但一个月下来才1000元左右。而当他们看见吃低保的人整天无所事事,或聊天、或打牌,悠然自得,还不断的称道共产党好,不做事都吃得饱。因此,在职工中有了这样的呼声: 不劳动者不得食;“低保费不能养懒汉;“低保人员不能无偿享受纳税人的钱等,虽然这样的现象不是很普遍,但是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

六、 调节机制作用受到影响。不容置疑,城市低保政策的实施对经济转轨过程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低保的调节作用使城市下岗或失业的、有劳动能力的职工能够在低保政策的支持下,度过没有工作的一段日子,迅速寻找到新的工作机会,重新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新生活。但是应当看到任何调节机制的作用都有一定的条件。如果城市经济增长迅速,在职职工收入增长快,其收入远远高于低保水平,那么低保的调节作用才会明显,才会起到比较充分的调节作用。但是如果三口之家低保费额度足以过基本生活,而一般性的企业职工收入又比较低的情况下,如出现在职职工的经济收入仅仅略高于城市低保费的现象,就会出现以下情景:据笔者调查了解的情况:工资低于1500元的工作,低保人员不愿意去干。他们算了一笔帐:作为三口之家,按重庆主城区的发放标准为870元,如果只有一个家庭成员有了1000-1500元收入的工作,扣除因工作的各种费用,剩下的也只有700-1200元左右,那么就业与不就业没有多大差别,因此,他们与其接受1000元左右的工作,不如在家闲着。导致低保政策的调节机制大打折扣。

七、 部门配合不力,隐性就业显性化不够。低保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辖,但又是一项需要全社会配合的系统工程。只有众多部门共同协作,才能使隐性就业显性化,才能清楚核定真正的低保户。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工商部门发了营业执照,却没有回收失业证,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也不回收失业证,而且劳动部门也不对单位用工人员和个体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结果使一些人在稳定就业的同时继续领取低保,且劳动部门仍然将其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登记;低保户在银行存取大笔金额及在股票证券方面投资,工作人员却以保护客户的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跟踪随访工作的困难,使得基层民政组织被迫将每星期回报社会的公益劳动变成了监控手段,但此种手段的有效性是极其有限的。

八、城市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旧城区的改造催生了一批新的低保户,老城的拆迁、棚户区的改造,把一些本非低保的人员推入了低保,给低保工作带来新的困难。拆迁带来的住所的不固定和人户分离,使低保的随访、跟踪以及其他活动的组织、通知与参与等成了未知数。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承诺:所有人员,放宽条件进低保。这样做虽然暂时缓解了矛盾,但无论是对地方财政还是对今后低保工作都是巨大的挑战,低保户数的急剧增加及两套低保标准,将成为未来的隐患。

九、宣传导向偏离问题。舆论媒体的宣传无疑促进了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媒体的不准确定位又会加大低保的工作难度。一些媒体以为只要生活困难就可以享受低保,许多非民政部门的政府工作人员也同样有此错误认识,结果是任何行政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只要涉及到困难居民的利益无法解决,就会理直气壮地声称:进低保。似乎低保是万能的,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种错误的宣传导向及相关部门的不恰当理解给低保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也加大了实际工作的难度。

存在上述难点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对《细则》宣传教育不够,社会上大多数人只知道生活困难都可以吃低保,都不承担低保人员应尽的义务。如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主动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等。只要求享受最低保障权力,而不履行相关义务,使权力和义务相互脱节;二是低保工作条例及《细则》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三是政策法规相对滞后,低保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被保障人的权力和义务,但对违反《细则》的人员实施处罚,追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规定不明,重保障、轻处罚;四是低保工作人员队伍有待加强,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政策水平需进一步加强培训强化。

解决当前低保工作问题的建议

一、 科学地制定低保人员的审核条件和方法。1、制定低保人员的审核条件和方法要实现静态与动态相结合。不仅审核现有的经济条件,还要对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跟踪”,切实了解低保人员的状况。2、借助银行“实名制”核实低保家庭的收入。凡申请低保人员都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向银行核实申请低保人员的家庭收入,既要核实存量,也要核实增量,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核实其家族的经济收入状况,避免低保人员转移收入问题;3、实行家庭遗产的登记调查,对家庭遗产丰厚的家庭可以免除低保。4、实行低保金的浮动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增长、企业发展和在职职工的收入的实际水平,结合物价指数和城市居民基本消费水平来确定当地的低保额度。避免在职职工收入与低保人员收入等同现象。

二、 建立社会求助网络,扩大就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仅体现在资金救助上,还要积极发挥社会求助功能,在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帮助困难群体脱贫、解困。一方面要动员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私营业主以及生活条件较好的居民伸出援助之手,开展捐赠和结对帮扶工作,帮助低保家庭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让他们走出困境;另一方面落实好政策救助,使低保对象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第三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寻岗、腾岗、买岗等多种方式,推荐有劳动力能的低保对象实现再就业,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从根本上帮助低保家庭脱贫。

三、整合行政资源,实现低保工作系统化。要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及调整的力度,除却法律的硬性规定外,更要在技术上对各部门联合协调予以支持。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低保人员的数据库,并与工商、劳动、房管、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信息的最广泛的传播、最有效的利用,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部分部门的工作职能甚至可以考虑合并,最明显的就是民政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职能的融合。资源整合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各部门工作理念的调整与提升,特别是“为民便民”意识的具体化。即使是不直接参与管理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也要从减轻国家负担,更好服务社会的角度,积极配合低保工作的开展。

四、警惕城市改造给低保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目前各个城市的改造工作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讲究速战速决,往往是大面积同时拆迁,多个拆迁点同时进行。城市改造乃大势所趋,但其立足点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生活条件和城市面貌,因此,改造的规模、进度、迁移户的安置配套工作等都必须围绕这个立足点来考虑。要使老百姓通过城市改造提高生活质量,而不是反过来将他们推入低保。

五、更新群众观念,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新闻媒体应该进行正确的舆论宣传,改变人们的一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如低保是国家的救济,不拿白不拿;享受低保是自身无能为力的表现等。要使“主动申请低保,积极走出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就需要困难户对低保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即低保不是施舍与恩赐,而是自身应得的权利,进低保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最终走出低保,而不是永远躺在政府的怀抱里。同时要改变整个社会对低保人员的错误看法,各相关行政部门尤其要带头纠正这方面的错误认识。

六、提高基层工作者的素质,及早建立专业化的工作队伍。专业化工作队伍的建立是整个社会救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一线工作者必须通过强化培训,择优上岗,可以通过职业资格准入制控制工作人员的入门标准以提高专业素质。因为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的工作者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相应的爱心和耐心。必须照顾到救济对象的尊严,在人格平等前提下进行救助,要避免施舍、恩赐等错误的想法及态度。

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低保确实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良好的政策设计初衷的实现,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全面配合。低保作为社会保障系统中最底层的防护措施,只能消极地减轻贫困可能带来的损害,城市贫困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依赖于积极的再就业政策。城市贫困问题对经济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它不仅造成了劳动力资源浪费和GDP的损失,也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城市贫困人口的增加会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危害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加速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系到当前以及今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ce71a8a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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