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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1 21:41: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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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管理条例2第五章保证金
其次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特地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

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消灭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打算,可以使用保证金:

(无正值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酬劳,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状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酬劳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值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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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其次十九条其次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要求相关企业供应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供应有关材料;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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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c5bf28403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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