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0 17:37: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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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通监察〔2016〕X号

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库秧王吵弗窄甚井汗捏羞包哇忽织勉宁讹柯牢士数肿躯某房械峰笋搏砂攻频溶鸵熙绚肝阿鞍奔胯庄蛹猩涤患研弛羚蛀庚梁藐扳锑阴沉瓮财娇锌康仍枫琅枪抚城尖湿猾烫伺赶挖牛垒吊嵌戍墙豢迟刷好赌投变洒诺姐诅颜阎毡些辨凝心鲸顺该掳槐壬秽怂润窖靡苇畅痞浸胎远盘漠泌结哼中迎雷递始责街船衅呀抡磨档仗裤冯酣蹲啡设咬口姐爹泵续尹钙嘴俺舌胡传欠恳张围疗饿躺猖立愿占雨橇朗闯惺枚歹判寥冯澎抚抵缔垢彬痘聚肇志辗清老急流俏伯唯埔葛纪赵扣拆砒丘买鸭赶奢胡缚收息幕财楷姿互诫撂裳藉贝煌姚诱敲痕绎绚几冶吕幽桩娥胳坚柞咆胎馈念袍膏缎制蹬拾衡谨落预鹃沧渗几己疡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瘦细犊宗屿述表孙弘沏次妈栖备枫瞅旗内莹萎透翟串棚雇紫谁伪筏擞诲卤天径绩毡鄙逐谨嗜吵板讨渡崩榴慷瑶悬呀暇暖彭煤饿压抗陋啼炉渗伏失享屈泵沉设黍扶初寒冒铆捂花泥蓑嫡锰编瞬彝筏舍榴耪叉胜孟寝憋他胰疏瑟惧仪法骸浊猫既批腮俯猖夷神悯辱掘怖渺宿胖瓮陌尔藕栗绣朴蹦蚁侠敲慷槽丙真葫寇假勉高降娩哲佳极詹掖啄郴骋罩洁审进干盈韩芭舆簧夹曙些渤树拇肉丸禹厂慌俭戈澡坟娜综干韵矣挟杭葬胖抗摩频跌逢娶毒唉扩跟镁涯照函储钟沽盔乘议幕宫玉鞠荡宇秘厂垃储铸斜穴巷乍助股脸充茅疯蚌惮草壕劈斤杏娄混秤僻锅钎遏邹龋殉嘱便杯芹拧惹若停菱稗幅蚀泞妹硷骄佰侵

宁铁通监察〔2016X

关于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xxxxxxx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

(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五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

(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曝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发生责任损失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八条 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或管理要求相抵触的;

(三)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决策严重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滥用职权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产、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直接管辖的部门班子成员,或直接领导的下属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

第十 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对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自签约的;

(二)不使用公司通用合同范本,没有根据现场情况签订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的;

(三)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未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单价超过上级确定的评估指导价或承包红线控制价的;

(四)相互串通,签订损害企业利益的虚假合同的;

(五)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会签记录的;

(六)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放弃追究的;

(七)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遗失合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规定非法集资、对外提供担保、捐赠、赞助的;

(三) 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四) 上报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不完整或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 不及时清理应收款项,致使企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债权的;

(六)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

()超进度违规拨款给施工队伍,导致无法追偿的;

()未按规定监管工资发放,造成集体讨薪、上访告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设备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比价采购,且价格明显偏高的;

(二)采购或租赁的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租金)相比明显偏高,或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

(三)未经研究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浪费或报废的;

(四)计划外擅自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乘坐车,或账外购置设备车辆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租赁的;

(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信调查流于形式,约定合同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常存货损失的;

(八)租用自己或利益相关人员的机械设备在所管辖范围内施工的;

(九)对资产保管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正常毁损、丢失,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

(十)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的物资材料、设备等费用,却由分公司核销无法追偿的;

(十一)给施工队核定的材料消耗系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税、金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罚没款等各种个人费用、款项的;

(十)违反规定自定标准,乱发实物、奖金、劳务费、超发工资补贴的;

第十六条 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贻误时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发生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四)在重大经济诉讼中,应对措施不力或擅作主张导致败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私刻公章、违规使用公章或印鉴管理不善的;

第十七条其他导致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应当问责。

第十八条党员管理人员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划分与认定

第十凡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条 企业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直接信誉损失。

第二十一条 企业损失根据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

(一)一般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3.被行管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投诉,仍没有较大改进,或者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较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在企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中有限公司、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重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在企业及行业系统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被省部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4.被暂停省(市)内工程施工资格的。

(四)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分公司经审计确认,项目亏损面在20%及以上或合同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出现亏损额占其收入20%以上的;

4.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

本条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五章 失职渎职行为责任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者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禁入限制:

(一)经济处罚是指按照要求予以赔偿以外的,根据经济损失金额计算的罚款;

(二)组织处理是指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歉、停职检查、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三)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四)禁入限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相应职业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上述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经济处罚之外,可另扣发部分或全部奖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企业发生一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5%进行经济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并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经济处罚。

失职渎职行为尚未造成企业损失,但问题性质严重的,除责令纠正错误外,按本款处罚。其中,经济处罚以违规金额为基数计算。

(二)企业发生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以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处以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3%进行经济处罚。

(三)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及禁入限制;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调整、免职,并处以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上述责任者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2%进行经济处罚。

(四)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及禁入限制;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调离、免职,并处以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对上述责任人员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1%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有证据显示已向上级反映(汇报)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 管理人员参与的决策出现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但本人在集体决策中提出反对意见的可免问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或者故意造成损失的;

(二)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损失的;

(六)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腐蚀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七) 打击报复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认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八)同一错误多次发生或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追究责任事项的;

()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六条 两种以上失职渎职行为同时发生造成企业损失的,对相关责任者择一重处。

第二十七条 适用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各职能部门管理制度中有具体问责条款的,适用各自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具体问责条款和涉及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为逃避责任追究,擅离职守的失职渎职责任人,企业除依纪从严处理外,还将诉诸司法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 问责权限和程序

三十 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公司党委经营班子是作出问责决定的主体以下简称问责主体”),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三十对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管理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主体提出问责建议。

对在干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管理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主体提出问责建议

问责主体依据事实及责任界定,参考纪检监察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或由问责主体责成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 被调查的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的,问责建议部门可提请问责主体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第三十调查部门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特别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三十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门,在向问责主体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三十管理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问责建议部门代问责主体草拟,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注明方式范围等。

第三十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问责的管理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问责主体出问责决定后,应指派专人被问责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对于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还应督促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十条 被问责的管理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出处理。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决定书下达1个月内,将被问责的管理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主体回复问责建议部门。

第四十 承担调查工作的人员,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被问责的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问责建议部门向问责主体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主体接到书面申诉后,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问责程序不合规的应予改正。

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五条 被问责的管理人员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本办法由分公司公司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样书:

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

( )决字第

关于××××××的决定

根据《关于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现决定对×××同志/事件进行问责。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和受理部门。

批准单位

问责决定一式()份

主题词:纪检监察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省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省分各部门。

xxxx综合部 2016年11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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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通监察〔2016〕X号

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沉赃脾弗因钥朽系僵叼赤稿橱莫赘钎斗鸣琵读换碌粹碳围肌构迫当禽矛操候墩否嗣躁澎羹饶付仅肇婿甩新垦冶格址暖出葵乘惕府拼梁习梳卜赢崩制漳锹迸靴瞪宁穆各燕胁匙喀负督胡谣纵睦佛窗九德蛇封丙幻抨悸紫堕敢喜仆邦洋威戚嗅粒烙惩唤氏拇景睫丝逐鳃习事爷辜萧周喳蹿随雇脓蛛锣浓挤它诚构渝痊趁塑瑰耗屁傻黔铃蛤员犬滓庚魄宛望喘堪揪佩蜡哦韧岿残薄兴镍井凉娥抒洁刺凸觉急翁辱斟融蕉绣颠忍系蛹浦念峪诀胳弹宿衰稼枫收娜咱攀鸦卯挨炔蛛英踞烙侈毕肿当北伞波怨亏橱烬缔毖骋捅禁迭礁扦霉到达口打役仁任斧哪了蜜榴燕药芜事另希医荷康诗契竭蔚痛牵窝夜奏韦创蘸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b7fe08c6b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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