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梁xx,男,1976年11月25日,身份证号码:xx,现住湖南省吉首市x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xx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xx,实际办公地址:长沙市xx,
负责人:王xx,系该分公司总经理。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000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6*1020*80%=4896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梁xx于1998年3月应聘到贵阳xx电子有限公司(系xx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市子公司-青岛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市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18万元,其中xx电器持股51%,贵阳x控持股49%进行工作实习,同年5月被该公司正式聘用。
XX年底,由于XX公司内部改制改组及向外拓展的原因申诉人被xx公司派到其所属另外一家上市子公司-xx科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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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的分公司(即xx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工作,在该公司驻吉首办事处负责xx空调吉首地区的市场销售工作,工资为万元/年,每月根据公司效益不定额发放部分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半年度奖金。XX年11月左右,申诉人却被被申诉人xx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无故开除,导致申诉人待业至今。另外,被申诉人xx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
XX年9月至XX年11
月间还没有依法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诉人也没有依法与申诉人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形成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