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1]12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14
【实施日期】201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1〕1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改善城市和乡村声环境质量,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和环保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实施原则
坚持城市和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完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合理布设噪声监测点位,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超过建成区面积的90%;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下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组织领导
成立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苏州工商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定期研究部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市宁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宁静办”)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宁静办”负责“宁静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制订“宁静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对“宁静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考核,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级政府(管委会)是“宁静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于每年底向市“宁静办”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提交下年度工作安排(2011年度工作安排于2011年7月底前报市“宁静办”)。
五、主要措施
(一)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abb894b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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