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发布时间:2019-03-17 01:13: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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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36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7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计划落实年休假制度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落实年休假制度。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当年的工作安排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计划。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按月登记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单位应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事假和病假的请销假制度,以及工作岗位AB角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按满12个月计算。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退休的当年,单位仍应按照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年休假。其中,本人当年的工作天数(11日至本人生日期间的工作日)少于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的人员,按当年的工作日天数享受年休假。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事假不抵扣年休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六)因工作性质特殊未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休息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97e35e2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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