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名词解释精选

发布时间:2017-04-18 12:01: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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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词解释

1.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学术界的其它表述:损失的可能即为风险;风险是指特定时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为可测定的和不确定的等等。

2.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3.可保风险: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叫可保风险

4.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5.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6.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

2、特定式保单:是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所以称为逐笔式保险,简称逐笔保单。

3、总括式保单:又称统保式保单,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

4、流动式保单:根据投保人的需要,经双方事先约定,对某些财产,在规定期限和移动区域内,对一定量的货物实行总承保的保险单。

5、预约保单:又称开口保单或敞口保单,主要适用于大量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我国各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一般都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这种协议书是一种事先约定承保货物范围、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金额、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费结算办法等的长期保险,所使用的保险单叫做预约保单。

6、定值保险: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依据的一种保险,故又称为约定价值保险。

7、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它并非指与损失的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联系。

8、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和权利之前被保险人若从第三者那里已经获得了赔款,赔款则属保险人所有。

9、委付:指在保险标地遭受严重损失,虽然未达到全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10.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8.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9.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20.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18.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9.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20.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1.农业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事件。

2.保险保险:是由保险企业集合众多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合理计收损失分摊金,建立共同基金,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资金补偿的一种互助合作制度。

3.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以开始收割(采摘)起到完成初级加工进入仓库之前这段时间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牲畜保险:是为了促进畜牧业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稳定农业生产责任制,解除农民对饲养牲畜病,死的后顾之忧,使牲畜死亡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举办的一种保险业务。

5.农业生产:是人类利用动植物的生长机能,通过人工培育和控制,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转化为人类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原材料而不断进行的循环过程.

1、社会保障: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2、社会保险: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采取立法手段筹集基金,对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指人身保险合同自订立起,超过法定时限(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4、两全保险:又叫生死合险和混合保险。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需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5、年金保险:也称生存保险,两者的保险责任虽然相同,但在保险金的给付上有些特点,即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生存时,保险人有规则地定期实施给付保险金,类似于社会保险退休金的给付。

6、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致残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7.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9.人身保险:简称身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

10.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1、绝对免赔额: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部分负责赔偿责任。

2、相对免赔额: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不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3、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可以按全损处理。

3、共同海损: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挽救船舶及货物而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4、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机动车辆本身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前者简称车身险,属狭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后者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属责任保险范畴。

5、海上保险:是以海洋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

6、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保险,指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时可能产生,但不包括在船舶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

7、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承保航空公司由于飞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在规定的限额内不论金额多少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航空公司对被保险飞机所载的旅客和行李,在旅客乘坐飞机或上下飞机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坏,丢失或延迟送还所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1、临时再保险:简称临时分保或临分,是最早使用的一种分保安排方式,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逐笔达成交易,类似商业上的零售。

2、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在保险。简称合同分保或固定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加以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3、预约再保险:缔约双方对于再保险的业务范围虽有预先约定,但原保险人是否办理再保险,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再保险人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只有义务接受,没有权力选择。

4、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在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权益与保额之间均有固定的比例关系,该比例也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

5、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过损失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决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6、溢额再保险合同:溢额,顾名思义,即充满后流出的盈余部分。在再保险业务中,溢额是指超过与原保险人自身财力不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或不愿自留的保险金额,所以,溢额又叫做分出额或分保额。

7、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又称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它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入责任的一种非比例合同分保方式。

15.保险营销:是普通营销原理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具体而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16.保险营销环境分析:又称保险市场环境分析,以保险公司自身为标准,可将保险公司所处的整个保险市场划分为外部市场和内部市场两部分。与此相适应,保险营销环境分析也包括外部环境分析和内部环境分析两部分。

17.保险营销中的市场细分:是指保险企业根据保险消费者的需求特点,投保行为的差异性,把保险市场划分为若干个细分市场,每一细分市场都是由具有同类需求倾向的保险消费者构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8eeb20d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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