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保证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6-06-04 10:34: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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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后,所写“保证书”有效吗?

【导语】今日我们接受了一位严女士的咨询:她老公李先生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严女士成功抓到老公与其女秘书“车震”后,为取得严女士的谅解,李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出轨,否则夫妻二人所有的财产均归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咨询我们:如果老公以后再出轨,这份悔过书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严女士所说的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其实就是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断的话题。2010年南方周末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标题叫《夫妻“忠诚协议”,难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对于这个问题,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规定,制定婚姻法解释三时,最初的草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而最终相关条款全部被删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纠结啊!众口难调,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确实不易。“忠诚协议”,持肯定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价值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3)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纷效仿。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13)杨民一()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

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结语】关于“忠诚协议”效力如此争论不休,显然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以笔者浅见,这个问题试图从法理上去争论,会陷入无意义的文字游戏。就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实践为例,上海市闵行区2002年的判决支持了所谓的忠诚协议,说理不能说不充分。而在上海高院精神指导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让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逻辑上看,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应该是道德义务,但是道德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既然夫妻之间应该忠诚的义务在《婚姻法》第4条予以明确规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义务了呢?

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维护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上海律协保险业务委员会委员)篇二: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 依旧出轨

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 依旧出轨

曾经,他们是相爱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其中,有“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还有“最狠保证书”,承诺“婚外情一次,就交罚款15万元给老婆”。

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39日,这对夫妻拿着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院,打响“离婚大战”。

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 第一份保证书:“绝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说,夫妻二人同岁,经亲戚介绍相识,22岁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小萱回忆,她还在怀孕期间,大女儿还没出生时,一个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当时一名女子拨打他的手机,小萱接起电话,“她竟然告诉我说,我老公答应在情人节那天送她礼物”。

这样磕磕绊绊过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继续升级。

小萱说,第一份保证书写于2010年夏天的一个凌晨。将近5点的时候,阿毅醉醺醺地回来,倒头就睡,小萱却彻夜未眠。醒来后,阿毅说自己一定改,并主动写下了一份保证书。 保证书没有起效,出轨、争吵都还在继续,后来,阿毅又陆续写下几份保证书。不过,这些保证书小萱并没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经丢失。

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书面保证书,上面都有阿毅亲手按下的手印。这些保证书内容大同小异,就是承诺绝不再和别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惩罚等等。 “最慷慨保证书”:“所有财产归老婆”

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

小萱说,写保证书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带小姐到酒店开房,很晚都没有回家。经过一番打听,小萱从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别的女人去酒店开房了。

凌晨1点多,小萱来到酒店大厅,等了半个多小时,丈夫才下楼和她一起回家。 夫妻争吵过后,阿毅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纸,写下了“最慷慨”的承诺:“本人带小姐在酒店开房,被老婆当场抓到??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有犯错,本人不得好死,还有,从此以后不会跟别的女人联系。”

最重要的是,在这份保证书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诺,表示,“如果再次被发现将给予老婆5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整,所有财产归老婆所有。”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311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

“最狠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还有一份保证书,可以说是“最狠保证书”,其中的惩罚条款相当惊人。

这天凌晨3点多,阿毅依旧没有回家。小萱电话联系他,听筒却传来一个女人暧昧的叫声。

“你在哪里?”小萱问。

“我在欢唱ktv唱歌。”阿毅答。

“你是不是又和别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气愤地说。

“没有啊。”

“还说没有,我明明听到女人的叫声。”小萱再次质问。

这时,电话被挂断。小萱再次拨打时,语音提示手机已关机。随后,她开车到现场,把住在ktv楼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

随后,阿毅又写下了“最狠”的承诺:“我如果有婚外情让老婆知道,每一次罚款15万元。”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4116日。

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闹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小萱亮出这些婚姻保证书,起诉要求丈夫兑现承诺,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全部归她所有,并偿还自己淘宝多年在虾米农屋店铺给丈夫买的保健品和丈夫家里人的滋补品,还要另外支付给她50万元补偿。

丈夫回应:因遭胁迫,才写保证书

法庭之上,阿毅说,这些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写的。“她手里的保证书我看过,上面的字确实是我写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写的。”近日,阿毅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说,保证书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时写的。

在法庭上,阿毅答辩说,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纠缠不休,为了安抚老婆才按对方要求写下保证书。但是,小萱反驳说,保证书并非酒醉当晚所写,而是第二天才写的。

“三问”保证书

1问:有没法律效力?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2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徐长青律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3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徐长青律师: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篇三:从合同角度论婚姻保证书的效力

三.婚姻保证书的常见条款

从上述对婚姻保证书的具体条款分析来看,只要婚姻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由于婚姻保证书目的的特殊性,内容的多变性,及现在婚姻保证书并无固定的文本等情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一概全,而应该具体分析。特别是在财产条款与其他基于身份关系的条款之对比下,又由于本文前述的财产条款对婚姻弱势方的重要性,对于财产性条款我们更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在下文中就此进行阐述。

四.财产条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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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分析保证书中给付财产的条款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方给付,另一方无其他的义务承担,这是一份典型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在给付实现时合同才生效,在此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负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以撤销该合同,因财产未交付,另一方只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法院并不能以该种条款为证据判决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保证书是一份双务合同,一方承诺与另一方维系婚姻关系,另一方负有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不出轨或者对婚姻保持忠诚,所以我们也常称之为忠诚协议。可见,保证书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力并互负义务,那么在婚姻保证书中关于给付相当财产的条款可以看作违约条款,因为在此种条款中常伴随着先行行为,且这种行为正是保证书所对抗的。由此,这种观点的持有者认为,婚姻保证书中的财产给付条款都是有效的,并能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

但是笔者持不同于上述两种的观点。首先,从婚姻保证书的目的来说,我们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目的的规定。对第一种观点而言,若对财产性条款完全否定其法律效力,明显与婚姻保证书的订立目的相违背,婚姻保证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更在于事前对婚姻关系存续的精神“鼓励”,这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统一。如果婚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那么对另一方来说,本已存在裂痕的婚姻既没有事后的救济可能,又勿论事前的信任可能性,以此还要求其维系婚姻关系,承担婚姻随时破裂的不安,明显显失公平,实践中也不会再有人相信婚姻保证书的作用,不利于婚姻关系的修缮。其次,从合同基本的意思自由原则来说,对第二种观点而言,全盘承认的婚姻保证书也并不可行。婚姻保证书的订立往往发生在婚姻产生矛盾之后,其中的条款对婚姻不忠的一方有诸多的限制和不利。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常出于人际关系和社会压力,被迫地订立相应地条款,甚至有些完全慑于另一方当事人家属的威胁而承诺。因此,在这种现实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对于忠诚协议订立的意思自由不能保证,全部承认的司法规范也明显违背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瑕疵,但是结合后适用到司法实践中能产生更好的作用。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因以意思自由和保护婚姻弱势方为原则,有限地承认婚姻保证书中对财产给付的约定,但是对一些数额明显偏大,或者数额虽不大但会影响义务人基本生产生活的,应该对数额做相当调整,或者对给付方式组织双方调解。其次,对一些明显显失公平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案件,因调查清楚,根据实际判决。这样一来,既能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能使案件在合理范围内审结,平衡双方利益,使法治社会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统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fddce80912a216157929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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