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9 03:54: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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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12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31日起施行。

主 席王旭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ee1b4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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