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0 17:03: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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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我省城市立体绿化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近日,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城市立体绿化工作,拓展城市绿色空间,美化城市生态景观,改善城市气候环境,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体绿化分为屋面绿化和垂直绿化。

  屋面绿化是指在高出地面以上,周边不与自然土层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的绿化。

  垂直绿化是指利用植物材料沿建筑物立面或构筑物表面攀附、固定、贴植、垂吊形成立体空间的绿化方式。

  第三条 城市立体绿化坚持安全可靠、生态优先、节约投资、节能减排、美化环境的原则,提倡低维护、低养护成本,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条 实施屋面绿化的范围:

  (一)10万人口以上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公共建筑、中高层以下保障性住房以及绿色建筑项目要实施屋面绿化;

  (二)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市、县新建、改建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鼓励实施屋面绿化;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既有公共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建筑层数少于12层(含12层)、高度低于40米(含40米)、产权明晰、层顶坡度小于15度的建筑(含裙房),鼓励实施屋面绿化;

  (三)符合建筑安全的住宅建筑,在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前提下,鼓励实施屋面绿化。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办公用房,商场、酒店、银行、写字楼、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学校、医院、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立体停车场等。

  第五条 实施垂直绿化的范围:

  (一)城市、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护栏、立交桥、过街天桥、高架桥桥体、公交停车站台、地铁通风设施等建(构)筑物以及湖河驳岸、护岸、挡土墙、裸露山体、护坡绿化、栏栅桥墩等,城市主干道沿街和城市出入口、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公园、历史古迹、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重要节点、重点部位公共建(构)筑物要在3年内实施垂直绿化;

  (二)鼓励建筑墙体、阳台、窗台和各类围墙等实施垂直绿化。

  第六条 除军事设施、监狱等有保密要求或其它特殊规定的单位外,临街围墙特别是城市主干道、城市出入口、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公园、历史古迹、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重要节点、重点部位的临街围墙,新建的一律采用透空绿墙或绿墙,既有的要在3年内实施透空绿墙或绿墙改造。

  新建停车场要按照林荫停车场或带屋面绿化停车场的建设标准实施建设,鼓励既有停车场实施立体绿化改造。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立体绿化的监督指导和推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立体绿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屋面绿化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方案同步设计,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与主体建筑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九条 实施屋面绿化,原则上建筑绿化屋面总面积不少于建筑屋面总面积的50%,铺装园路总面积不大于绿化屋面总面积的10%,园林小品总面积不大于绿化屋面总面积的7%

  第十条 实施立体绿化建设要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等相关规范要求,特别要重视屋面绿化、垂直绿化工程的承重安全和防护安全。

  既有建筑实施立体绿化应对原结构进行鉴定,设计方案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报所在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在立体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一)立体绿化开展情况较好的市、县,在创建园林城市(县城)中予以加分,并作为评选园林单位(小区)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立体绿化相关科学研究,开展相关标准、规范和导则等编制,推动立体绿化相关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奖励;

  (三)新建、改建建筑实施立体绿化较好的,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选中予以加分。

  第十二条 加强立体绿化宣传活动,结合义务植树节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立体绿化推广活动,营造社会参与、合力共建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风景园林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c87e40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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