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阳光农廉网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1-06 10:12: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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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阳光农廉网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阳光农廉网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晋中市阳光农廉网站群(以下简称农廉网站群)是指市级网站和各县、乡镇、行政村、涉农子网站共同组成的网站集群系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廉网站群所有成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晋中市阳光农廉网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市阳光农廉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晋中市农廉办总负责全市阳光农廉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市农廉办、农经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市)和市直涉农单位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各县(区市)农廉办、农经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所辖乡村、县直涉农单位网络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  市直涉农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并负责对口县级涉农单位子网站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乡镇负责所辖乡镇、村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保证必要的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信息管理员,搞好本地、本部门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农廉办、农经办负责全市阳光农廉网的日常监管,县级农廉办、农经办负责本级和县直涉农部门及各乡镇、村阳光农廉网的日常监控。要设专人专机监控本辖区网络的运行情况,并对监控情况定期通报,同时负责辖区内系统的日常维护、各类数据的备份及安全保密工作。定期组织研究解决阳光农廉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阳光农廉网服务器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防止病毒侵入及黑客攻击。

第十二条 晋中移动分公司负责网络主干线的畅通和阳光农廉网软件的定期维护和优化升级。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晋中阳光农廉网对市、县、乡、村、涉农单位设定的网页模块要求,确定专人及时、全面发布、更新相关信息数据。重要动态信息1天内必须报送发布,一般信息3天报送1次,相关涉农政策在发布1内上传公布,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各网站群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发布、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前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严格把关。市、县两级和涉农部门的公开资料由本级审核,并要对本系统下级公开资料进行审核。乡镇负责乡镇、村两级公开内容的审核,要求签字确认后上传发布,同时要做好资料的备案存档工作。需会审会签或逐级审签的事项要由牵头部门主审并协调审签,不得出现权责不明,推诿扯皮的情况。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内容的综合性数据,要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在保证本级网站内容的同时,要根据上级网站内容保障要求,做好向主网站或上级子网站提交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阳光农廉网站群的信息发布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县、乡应建立网站密码账号管理制度和网络管理员登记备案制度。要定期更新密码并登记备案,变更网络管理员必须上报上级农廉办备案,并及时变更密码,做好相关变更记录。对每条信息录入内容及录入人员要登记备案,乡镇要特别做好村级网页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严格加强对录入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各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制定值班日志,定期检查网络运行状况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市(含市直涉农单位)、县、乡应建立网络监控巡查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所负责管理的网页进行巡查,并作好记录。如出现与农廉网建设宗旨不符内容要及时删除或通知下级删除,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条 阳光农廉网属非涉密外网,各单位不得将涉密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农廉网。

第二十一条 阳光农廉网站群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网站群禁止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备的网站群相关栏目及子网页运行操作电子日志,详尽记录每人每次进入系统后台的每项操作,电子日志要保留六十日以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直涉农单位应对所负责的网络、设备、数据和应用系统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措施,制定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并报市农廉办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阳光农廉网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失误或引发网络舆情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9176aed1f34693daef3e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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