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发布时间:2018-07-01 06:11: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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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申报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3000户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0187db3169a4517623a3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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