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制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19 13:03: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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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制改革的思考
作者:王曦
来源:《开放导报》2012年第06

        【摘要】农地使用权股份化利于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我国农地使用权股份制改革,必须以保障农民权益,稳定与发展相结合、充分实现农地效益为基本前提。其制度设计应该完善现有的个体农户的农地使用权股份化制度,促进个体农户经营有机联合;建立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制经营,促进集体共有财产权与个体农户农地使用权有机统一;循序渐进将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

        【关键词】农村土地 使用权 股份制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1206-0053-04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有些地区就已经开始了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实践探索。其中有成功的典型,如:北京顺义县(1986)、江苏无锡县(1987)、山东淄博市周村区(1988)等。亦有不成功的例子,如:广东南海市(1999)。无论成功与否,它们无疑都为我们进一步思考与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实践的同时,不断有学者相继进行同一问题的思索。遗憾的是,上述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主要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主旨,而对于农村土地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股份制问题,目前理论界研究甚少。

        笔者认为,对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股份化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农村城镇化的根本途径之一。

        一、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

        现代农业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农业是开放式的农业,是以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标志,通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与市场化经营而实现农业产值集约化、规模化大生产的农业发展模式。改变我国农业低效现状,发展现代农业,当务之急是要突破因农地细碎化这一瓶颈,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仍然以手工劳动为主,农业生产组织管理水平低,规模化生产经营不足。现有制度在农地使用权流转方面有所迈进,但对于权利流转后,农地如何实现规模化经营,却没有给出解决方案。这一问题的存在对当前我国农地经营如何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提出了路径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6de5f85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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