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6-08-17 19:36: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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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美国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里,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建国家,以防止权力滥用而形成专制。这一思想在美国制宪者的努力下,成为1787年联邦宪法的内容之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稳定美国政局,调节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很多国家的政治制度中都能找到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影子。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本文对其在美国的确立、发展历程等进行了梳理,通过这些内容,希望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进而对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有所启发。

关键词: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起源、确立、发展、意义、启示

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起源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①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同立法权力合二为一,则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德斯鸠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他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

美国常用“一个国家”、“一部宪法”、“一种命运”来说明宪法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换而言之,就是美利坚合纵国是由《联邦宪法》所产生的。美国是最早将三权分立宪法化的国家。随后三权分立制度成为美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何这项制度能够步入美国的政治生活?究其原因,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是其思想渊源;二是在美国还处于英属殖民地时期,英国人的专制统治,给美国人带来了无尽灾难,从而美国人对权力的专制,尤其是行政专制产生了畏惧感。当美国人掌握了自己命运的时候,他们迫切地要把国家权力进行分化,三权分立就成了最好的选择。另外一个原因,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的一点,在联邦建立之前,对美国社会起承上启下的邦联时期,各州政府的立法专制是推动联邦宪法实行分权体制的直接原因。组成邦联的各州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了分权,但基于对行政专制的恐惧,把政府的主要权力赋予立法机关,使得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极其不平衡。而且缺失了相互制约,造成了立法机关权力滥用、无所顾忌。人们认识到权力集中到立法机关依然会带来专制和权力滥用。1787年的费城会议上,通过了《联邦宪法》,即1787年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制度。从而开始了三权分立完善的过程,也是联邦宪法完善的过程。

(一)国会

立法权力机构。在现代政治体制下,它就是立法程序,通过指定某团体作为全体公众的规则制订者,最终正式通过法律。这就是美国国会作为立法机构的职能。美国国会的权力在《美国宪法》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包括确立税项及征收税款的权力,借款、调控商业的权力,铸造货币、确定重量和度量标准、建立邮政体系、创立司法体系的权力,划定联邦区域、管理版权和专利的权力,宣布参战、为美军筹资和提供资助常备民兵的权力。国会权力广泛,但也有限制。《美国宪法》专门指定了一些限制范围,比如国会不能通过任何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不能通过公民权力剥夺法案、不能追溯既往的法律等。

(二)总统及其权力

行政权力机构。美国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是执行法律和政策,担负政府的日常工作。行政部门实行总统负责制,各部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署长、局长和管制委员会委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总统免除他们的职务则无须参议院批准。各部、署、局均实行部长、署长、局长负责制。在当今,总统是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和权力最大的人物。《美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职位是单一的,独立于国会之外,由全国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在军事和外交上的权力是由宪法直接授予的。总统任期4年,连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监督法律执行权、政府官员任免权、缔结条约权、战争权(不含宣战权)等。宪法授予总统上述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限制。比如,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需经参议院批准;对总统否决的议案,参众两院有权经2/3以上议员同意而重新通过;总统未经国会宣布在国外的用兵作战,时限不超过90天等等。对总统最致命的限制是《美国宪法》授予国会拥有罢免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官员的权力,众议院“独自拥有弹劾权”;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三)法院

司法权力机构。从体制上看,司法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是政治制度的关键部分。不论司法制度采取哪种形式,它的基本政治作用是一致的,帮助社会控制冲突,对法律的尊重是政治秩序的生命。美国法院法官在司法权力和司法程序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法官任职终身制,薪金高于其他政府官员,而且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美国宪法》对法官行为做出了明确限制,法官任职期间不得在某一政治组织中任职,不得参加竞选公职活动、不得为某一政治组织或其候选人演讲或公开捐款、参加政治集会等活动。国会对法官拥有独自的弹劾权。

在对权力进行分工的基础上,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运用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权力”理论,规定了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这种制衡强调相互性,而不是一种单向制约。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衡。美国宪法把司法权赋予法院,美国的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根据亚里士多德最初的三权分立思想,司法权尤其是要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这也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美国宪法为了保障法官能独立行使职权,规定法官只要能尽忠职守,应终身任职。另外在薪金方面,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规定要高于政府官员,而且不得任意减少,即“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同时,宪法还规定:在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政治组织的工作,不能参加竞选公职活动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这是美国宪法设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除此之外,国会和各州如果不认可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联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推翻,也可以重新通过被法院判定为违宪的法律。反观之,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司法审查权上。这项权力虽然没有在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后1789年《司法条例》中明确规定,但已经在实际中发挥了作用。至今,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判处100多项国会所制定的法律违背宪法。

三、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

(一)建国前的发展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 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二)建国后的发展

已有的三权分立理论、实施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英国专制统治的历史教训,是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建立的基础。美国的政治领袖们正是在充分总结英国历史和早期州历史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提出了比较完善的三权分立原则。1780年至美国内战,是权力的相对平衡时期。其主要原因是:一、华盛顿总统不介入国会立法事务的表率作用,对维护立法与行政两个部门的平衡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二、早期美国为农业国家,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导致行政与立法两个部门对抗的机会很少;三、奴隶制问题的发展使三权分立问题居次要地位。18651900年之间是国会居主导地位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三权分立原则的运行出现不平衡,权力中心向国会倾斜,国会成为三个部门中地位最高的机关,在许多重大的问题上,国会迫使总统按照国会的意志行事。其主要原因是:一、共和党国会对民主党总统的斗争胜利。国会与总统之间的斗争实际上是共和党与民主党之间的斗争。当时民主党处于分裂的不利地位,而共和党则长期控制着国会,特别是一直控制参议院,从而不断巩固了国会的优势;二、国会在政治上处于优势地位,因而更能够顺应现实的需要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实行调控,这进一步巩固了国会的权力和地位。1901年以后是总统占主导地位的时期。进入20世纪后,美国总统的权力开始不断扩大,国会的权力日趋削弱,到罗斯福执政时期,形成了总统居主导地位的三权关系新格局。这一格局一直保留下来,至今仍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形成总统权力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资本主义的深入发展,要求扩大政府的行政职能;二、20世纪,美国频繁出现的非常时期,助长了总统权力的扩张;三、进步运动为20世纪强化总统权力提供了舆论准备。

尽管在历史上,美国的三权关系不断变化,但是三权分立的格局并没有被打破。一方面是因为宪法对三权的平等独立地位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因为处于较弱地位的司法权在国会与总统的权力斗争中发挥了平衡的作用。就美国三权分立长期实施的后果来看,其防止出现专制暴政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世界近现代史上,专制统治都脱胎于行政部门,而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下,尽管总统被英国学者拉斯基称之为集“欧洲君主与首相”于一身的人,但是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不可能形成专制暴政。所以美国学者普遍认为,“分权这一由精心构思的制约与平衡来履行的制度,长期以来被认为是防止专制暴政的安全措施”。

四、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意义和启示

(一)意义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二)启示

将三权分立看作是制约权力的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于我们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吸收和借鉴一切有益的经验。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使司法机关能配合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应配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员资格法,让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并对司法人员的枉法行为以重惩,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总之,三权分立学说在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历史中得到长足的发展和完善,其作用在政治体制中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我国实行政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我们可以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吸取其长处来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 .张雁泽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 .张雁泽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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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5cca218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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