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5 17:04:25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办理对象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再生育具体条件的夫妻。第二条受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条所需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六)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第四条办理程序(一)当事人申请。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规定材料到一方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2.收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三)区县审批。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通过FIS通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第五条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由发证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5a1b06d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b0.html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