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委托合同》(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
二、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16 年7月12日共同签署了《原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部分为:
1、原合同第七条(二)款第1点“本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服务的项目全部完成招标后,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乙方凭《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报审单》(格式见附件二)结算。”修改为“本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服务的项目全部完成招标后或非代理人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不招标的其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乙方凭《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报审单》(格式见附件二)结算。”。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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