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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1 22:38: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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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成人高考考场规则为维护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增强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按教育部要求,请考生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下列内容,并在报名现场确认时在《黑龙江省2018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的指定位置签字认可。一、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考试违纪:(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理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能够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能够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4cea391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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