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重庆市监察局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07
【实施日期】200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局,各市级部门纪委,市纪委各派驻(派出)纪检组(纪工委、纪委),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各大型企业党委、纪委: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纪委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国资委
2006年8月7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我市各级党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任命、推荐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厂长(经理)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适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本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中央和外地在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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