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被告: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住所地:慈溪市南二环东路1408号
负责人: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对浙 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登记违法。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将登记于原告名下的一辆浙xxx号奔驰汽车借给xxx使用,但xxx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被告处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将浙x号奔驰汽车的所有权人从原告变更为xxx。xx年xx月xx日, xxx把车辆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被告在受理由原告变更至xxx的机动车信息变更登记时应审查由原告签名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原告的相关证件。事实上原告从来没有亲自或委托他人到被告处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在审查前述事项时仅凭xxx伪造的相关证件及变更登记申请就办理了机动车变更登记,其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慈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2b4478355270722182ef743.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