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事项办理指引(延期申报)

发布时间:2020-04-06 10:35: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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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报办理指引

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一)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办理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参考式样附后)。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注意事项

1.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或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受疫情影响情况。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4.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四)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主要操作流程:①登陆电子税务局—②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界面—③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④查询跟踪主管税务审核结果—⑤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需预缴税款的进行预缴税款清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29b8360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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