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国房[2005]3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7日)修改
【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23日 深国房[2005]313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2 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3 房地产预售
4 临时用地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
6 城市房屋拆迁
7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8 矿产资源勘察许可初审
9 采矿许可
10 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
(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六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受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限制,方式有协议、拍卖、招标、挂牌等4种。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2)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3)政策性住房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5)成片开发区用地;
(6)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7)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8)军事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4.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5.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6.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7.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支付能力;
8.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须取得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前项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
4.符合拍卖、招标、挂牌公告所规定的竞买资格;
5.按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
6.签订了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四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
2.符合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3.涉及土地用途或使用功能变更的,变更内容属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4.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第二十二条 。
五、申请材料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4.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原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7.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此审查事项的具体内容附后);
8.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9.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第四十条 。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已交纳不低于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第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十一条 。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变更的理由或依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的,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6.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第二十二条 。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协议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资格审查——成交确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的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拍卖、招标、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于中标或竞得成交后凭成交确认书即时与拍卖人、招标人、挂牌人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6个月。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3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划定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缴交地价后,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凭成交确认书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取得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内容的土地使用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依法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外,无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四)《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五)《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六)《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深府〔2004〕176号)。
二、预审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供地政策。
三、审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二)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当年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最新的土地现状变更调查成果核实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审查是否符合当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建立占用农用地台帐制度。
(三)建设项目用地的权属是否清楚;
测绘地籍部门进行现状调查核定,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定点放桩工作。对转报预审项目须制作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主要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协议出让用地的范围及条件,是否属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
(五)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规模是否合理;
有关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通过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用地比例等控制指标综合确定。在尚未制定我市的产业用地分类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之前,投资强度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的标准上浮50%执行;其他两项指标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的规定执行。
有关公共设施、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执行。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用地控制指标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设计方案、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应予以批准。
(六)占用基本农田的,开发补充基本农田的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计列的费用是否合理;
依据我市调整划定的3万亩基本农田的数据进行审核。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我市保护的3万亩基本农田。
对涉及占用3万亩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含已纳入易地保护范围的6万亩基本农田)的,应建立占用耕地台帐制度。
(七)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21bcdf2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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