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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函[2003]332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的管理,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培就司函

[2003]15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函[2003]217文件要求,对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数量、资质、培训鉴定质量、范围和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或鉴定资格。

二、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见《通知》附件2),对10个专项治理职业的鉴定所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鉴定所及时上报省厅,由省厅在山东省职业培训与鉴定网站和劳动保障部0sta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各地要加强对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具体措施,并填写《专项治理职业分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20044月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三、各地对涉及专项治理职业的培训与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或删减其内容,降低鉴定考核要求。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的原则,组织实施上述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省厅将对使用国家题库的试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各市要按照省厅鲁劳社函[2003]217号文要求的时间完成专项治理工作,20044月底前连同自查和全面检查的书面材料报省厅,5月省厅进行核查。同时做好劳动保障部来山东检查的准备工作。

五、各市要结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县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健全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鉴定机构的资格条件标准,尽快配备专职人员,完善鉴定设施,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附件:1、专项治理职业分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劳社培就司函[2003]1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并借鉴去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见附件1),对培训机构、鉴定所(站)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鉴定所(站)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或鉴定资格。

二、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鉴定等情况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企业用工、职业介绍、培训和鉴定考核行为,切实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同时,各地区要加强对问题的研究分析,夯实基础工作,并请将检查情况填入《专项治理职业分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045月前上报我部。

三、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建立鉴定所(站)自我约束的质量管理机制,将在湖南、新疆等地区专项治理职业的鉴定所(站)中开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国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四、各地区要及时统计分析专项治理职业的培训、鉴定有关信息与数据,并按《关于采集美容等专项治理职业鉴定方面相关数据的函》(劳社鉴函[2003]8号)规定的内容与方式,汇总本地区今年10个专项治理职业的获证人员等数据,定期报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逐步建立对专项治理职业跟踪监控的机制。

五、要继续完成去年专项治理的后续工作,我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举行美容等5个职业专项治理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制定培训、鉴定、就业等方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程,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与措施,巩固专项治理成果,避免出现反弹。

为交流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联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人:刘新昌

联系电话:010-********

电子邮箱:liuxinchang@mail.molss.gov.cn

联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人:王

联系电话:010-********

电子邮箱:wanghuan@osta.org.cn

附件: 1.中式面点师等9个职业鉴定所站资格条件标准

2.专项治理职业分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中式面点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式面点师),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初、中、高级中式面点师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人员配置

(一)所长

负责鉴定所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熟悉培训考核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二)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 熟悉培训考核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三)工作人员

1.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2.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考评员要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3.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参加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程度,熟悉本职业鉴定考核工作。

4.设备维修、保养人员:负责鉴定所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5.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负责鉴定所鉴定收费和日常帐务管理。必须持有财务专业证书。

四、场地、设备的配置要求

(一)场地

1.办公室用房及相应办公设备:办公桌椅、保险柜、计算机、打印机、文件档案柜等。配置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

2.理论鉴定场地:不少于两个标准教室,配备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要求设置专门评分室。

3.实操鉴定场地: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每次考核不少于四个工位,其中操作间不少于100平方米,成熟间不少于50平方米,并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二)设备、设施

小型压面机1

打蛋机1

铜丝萝

台称5

调面盆10

刀具10

刮刀10

馅尺子

不锈钢油桶4

不锈钢双眼灶2

冰箱(生熟分开、冷冻冷藏分开)

笼屉布

不锈钢双槽水池子

三分层控温电烤箱1

电饼1

中小笊篱

成品盛装器皿

漏勺4

蒸箱

蒸煮锅

边锅

垃圾桶(带盖)

五、管理制度

(一) 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

(二) 考评员守则、考场规则。

(三) 财务管理制度。

(四) 档案管理制度。

(五) 岗位责任制。

(六)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七) 其它。

六、资料

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培训教材。

七、鉴定所基本情况档案

(一)基本情况档案(建所批文、建所时间、收费许可证、人员基本状况、固定资产登记、鉴定范围、规模等)。

(二)鉴定所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三)近年鉴定成果档案。

(四)其它。

西式烹调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西式

【篇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2002]43

───────────────────────────────────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现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业务收入提成发生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该提成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劳动关系明确的,应依法立案受理;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但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劳动权力义务,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协议作出处理,否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1、聘用人员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之间因报酬待遇发生的争议;

2、通过政府行政指令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等人员,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工(公)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建议当事人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公)伤认定。当事人坚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收到申诉书后的7日内,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工(公)伤认定,仲裁程序予以中止。对于认定工(公)伤的,应依法立案审理;对于未认定工(公)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六)劳动者被认定工(公)伤后,因要求工(公)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建议当事人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当事人坚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收到申诉书后的7日内,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工(公)伤等级鉴定,仲裁程序予以终止。工(公)伤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应依法立案审理。

(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前,被诉人提起反诉的,如反诉请求与原申诉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且与原争议的解决密切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与原申诉一并审理,审理期限从反诉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过程中,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不影响反诉的审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补偿或其他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申诉时效应从和解协议签字之日起计算,超过60日的,视为超过仲裁申诉时效。

三、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列其为劳动争议主体。但劳动者在企业分支机构中工作,与企业法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以企业法人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十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职能部门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发生争议,应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当事人。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劳动者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将企业或清算组织列为被诉人;没有清算组织的,应列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为被诉人。

(十三)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视同歇业。职工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企业没有被注销,可以列企业法人为被诉人;如果该企业实际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且未组织清算,可以列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诉人;如果企业因歇业被注销,可以列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为被诉人。

(十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应以劳动者是否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确定用人单位主体。如果劳动者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承包方为实际用人单位和受益人,应确定发包方为用人单位主体,承包方应列为第三人;如果劳动者由承包方自行招用,承包方又是法人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应列承包方为用人单位主体;如果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应列承包方和发包方为共同当事人。

(十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部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列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四、劳动争议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十六)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利机构依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公开告知职工,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

(十七)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效力应当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依法达成的协议,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十八)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因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不当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变更。

(二十)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改变后,劳动者被安置在主体资格改变后的单位工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因经济补偿期限与主体资格改变后的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改变时签订的安置职工协议为依据作出处理;没有协议或协议规定不明确的,由主体资格改变后的单位承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

○○二年八月十三日

【篇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函[2009]41

各市劳动保障局、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转移就业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21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鲁劳社?2009?4号)要求,在各地普遍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的基础上,定于2009216日至22日,统一组织开展全省性的春风送岗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求职就业有门路,岗位信息送到家

二、活动对象

将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重点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

三、活动时间

2009216日至22日。

四、活动内容

这次活动要立足部门优势,发挥配套联动作用,创新工作方式,注重工作实效,开展好八个一活动。

(一)开展一次摸底调查。活动期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组织,普遍开展摸底调查。劳动力输出地重点了解将要进城务工农民工的人数、务工意愿、技能水平等情况;劳动力输入地重点掌握本地企业的用工需求、岗位数量、技能条件等情况。

(二)集中发放一批春风卡等宣传资料。劳动力输出地重点介绍进城务工基本常识、维权注意事项、主要劳动力输入城市名单、相关就业政策和措施等;劳动力输入地重点介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诚信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名单、求职就业指南、维权举报电话、城市生活安全须知和用工需求情况等。

(三)组织一批岗位,开展送岗下乡活动。活动期间,收集一批适合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岗位,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组织,在活动期间深入乡镇、农村,把岗位送到村、送到户,送到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手中。

(四)组织一系列专场招聘会。活动期间,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组织,并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通 2 — —

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方式,集中发布一批适合于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发动青企协会员企业和用工单位,在返乡青年农民工和进城务工青年集中的地方举办专场招聘会。协调女企业家、创业带头人和用工单位等社会力量,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妇女的专场招聘洽谈会。

(五)开展一次有组织的劳务对接。活动期间,劳动力输出地与输入地在充分沟通联系的基础上,搭建全省范围的劳务对接平台,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劳动力输出地人力资源情况与劳动力输入地用工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匹配和对接。也可与外省进行联系,搭建跨省劳务对接平台,集中组织一批农村劳动者实现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

(六)利用新上项目,就地吸纳一批就业。活动期间,结合当地企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集中组织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七)评选一批放心职介服务机构。活动期间,集中推荐一批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职业中介机构,授予放心职介服务机构标牌,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到合法职业中介机构求职,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八)开展学一技之长活动。活动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组织集中公布一批培训项目和培训信息,组织农民工报名参加,为下一步开展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做好准备。

— 3 —

五、活动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6号)的统一要求,组织安排好全年的春风行动系列活动。要总结推广以往春风行动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好全省统一的春风送岗位活动。要在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活动方案,明确各自分工负责的主要工作,共同组织开展宣传、维权等活动。活动期间,各级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相关领导应结合本部门、组织的重点服务工作内容,有选择地参加到一线服务活动中,组织引导当地媒体广泛宣传。

(二)搞好统筹协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春风送岗位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积极搭建全省范围的就业信息沟通平台,及时交流劳动力输出地的输出情况和输入地的需求形势,做好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帮助农民工有序流动和外出就业。各地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和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搭建工会帮扶中心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及时、有效、适合其特点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对口劳务协作。各地共青团组织要深入火车站、城乡结合部等返乡青年农民工和进城务工青年集中的地方,了解未就业青年的思想状况,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做好舆情收集和宣传工作。要依托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组织未能就业的青年农民工 4 — —

通过参加就业见习积累就业经验。各地妇联要深入了解妇女转移就业的需求和困难,广泛开展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各项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纳入妇女五五普法规划,积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家政服务机构、手工编织企业和专业协会的作用,广辟就业渠道,帮助失业失地妇女和女性农村劳动力实现创业和就业。

(三)及时总结汇总工作情况。各地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相关统计,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省里各部门将共同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并对春风送岗位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于2009225日前,将春风送岗位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劳动保障厅。

联系方式:

省劳动保障厅

省总工会

联系人:孙海涛 联系电话:0531-********

emailshtsdgh.gov.cn

共青团山东省委

联系人:杨烈鹏 联系电话: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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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12e58b0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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