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专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06 16:05: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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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专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江苏省建设专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结构、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专业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备具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二)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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