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7-01-06 10:59: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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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概论结业论文

201611


浅论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

摘要: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说过“某一历史时代的发展总是可以由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来确定,因为在女子和男子、女性和男性的关系中,最鲜明不过地表现出人性对兽性的胜利。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我们研究古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无疑对于深入了解人类文明的发展并进而促进现代文明建设,特别是现代法制建设能够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古罗马妇女在婚姻家庭法中地位的研究来更好地了解古罗马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状况。古罗马妇女从古罗马的历史发展中逐渐的解放出来,不仅是妇女自身的一个伟大的进步,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巨大进步。本文通过考察罗马国家制度和家庭制度的特点,探讨罗马婚姻家庭法立法的历史背景及妇女在其中的地位变迁状况,并最终分析了这一变迁的特点。

关键词: 妇女 罗马法 人身 财产 地位 变革


一、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变革的历史背景

罗马是个通过走征服之路发展起来的典型的父权制国家,男性是社会生活的中心,早期妇女地位低下,生活天地狄小,是依附于男性而生存的弱势群体,就如同般达所说“没有女人男人能独立思想没有男人女人就无所适从”。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在古代罗马,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无疑也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当时的罗马国家是个公民国家,由拥有土地财产的公民组成的集体是罗马国家的核心。因此,只有拥有财产的男性公民才有资格参与政治。妇女“不能参与选举投票,不能担任元老议员,不能当官任职。”妇女被排斥在政治之外,使得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只能是体现男人意志的法律。

随着罗马国家积极地向外扩张,统治的范围不断的扩大,公元前 1 世纪已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国,特别是布匿战争所带来的深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大变革,冲击了罗马原有的国家制度和家庭制度,促使罗马国家制度和家庭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展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自身的政治体制也不断发生变化,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政治制度的损益变化,社会发展对强壮劳动力的依赖逐渐减少,男性的先天优势和女性的劣势都开始不再像以前一样被强调,女性也有了适合自己发展的空间,她们的地位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有了明显的提高。

2、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变革的影响因素

1.客观影响

首先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妇女地位提高。经过长年的征战,罗马扩大了帝国的版图,掳掠了大量的人口和土地,积累了巨额的财富。公元前1世纪,罗马的财富积累已经达到了空前的规模,罗马人的生活日益富足。这些丰厚的资金和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有力的促进了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物质丰富的同时,也促使社会文明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就业空间,特别是手工业等精细手工制作的部门,不得不需要女性的参与。这样,女性就突破了单纯的家庭劳务的限制,走出家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了妇女在家庭乃至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妇女的经济地位是提高社会政治地位的关键所在,而政治地位的提高又对妇女地位的巩固起到了强制性的保护。利于妇女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更多的权利。

其次是战争影响。罗马是一个穷兵黩武的国家,很多壮年男子奔赴战场,许多人因此而牺牲。家内的各种事务便由妇女来承担,而这在客观上也为妇女地位的提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又使她们有了更强烈的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识。在战争年代,大量的伤亡不可避免,当时的平均寿命非常低,加上婴儿的死亡率又非常的高,这一切都促使罗马政府认识到人员匮乏不仅对继续进行征服战争不利,而且也影响生产和人们的生活,于是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奥古斯都曾立法规范婚姻、鼓励生育、稳固家庭。“奥古斯都在公元前 18 年和公元 9 年分别订立了两套法令,用来惩罚独身、无子女和通奸,并且对已婚和生育合法子女的罗马公民以一定奖励。”这两套法令即《尤利法》和《巴比和波培法》。由于妇女在生儿育女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统治阶为了取悦妇女,也会适当的放松对她们的一些限制。奥古斯都曾规定“凡是生育 3 个合法子女的妇女都有自主权。”

最后是政治体制的转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财富的增长带来的经济转型。经济方面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相应的社会政治方面。由于阶级关系的变化,引发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阶级冲突,随着各种矛盾的尖锐化,引起了一系列的斗争,最终导致了政治体制的转型,使罗马由共和走向帝制。那些在旧的政治体制上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也随之破裂了,主宰家庭的父权受到了削弱,因此父权对于个人自由的限制也随之消失了,罗马妇女从父权中解放了出来,获得了一定的自由权利,而且由于经济与政治体制的转型,妇女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2.主观影响

首先根本原因是妇女经济地位的改善。到了罗马的后期,女子不仅取得了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且不少人还能管理家庭经济。由于罗马连年的战争,使男子长年在外征战,那些精明能干珠妇女就有充分的空间施计管理自己的事务。因此她们逐渐取得了家庭的经济大权。妇女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聚敛财产。以至于妇女手中的钱财越来越多,妇女的金钱控制欲也就越来越强烈;当她们的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她们不会听之任之,而是诉诸法律奋起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古罗马后期,妇女节心中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是根深蒂固了。随着妇女经济上的独立,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也相应地提高了。

其次是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随着罗马古典时期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女性的文化水平也越来越高。在有钱人的家庭里,女孩同男孩一样接受良好的教育,而这些在罗马早期是不允许的。学习文化、音乐和跳舞是女子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共和时期,涌现出许多具有聪明才智、高雅情趣、谈吐和举止大方的妇女。一个有知识的妇女举止优雅,谈吐风趣常常会受到赞扬。知识女性代表了罗马女性中重要的一类,罗马社会对于拥有知识的女性是予以尊敬的。一些文学修养较高的女性则尝试写些通俗的文章。有的作品还显示了作者的才华。也有一些妇女像 18 世纪末法国的贵族妇女一样资助文学聚会和举办文化沙龙。

最后是自身的抗争。因此随着古罗马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古罗马妇女的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她们不断寻找自身价值,自我意识不断提高,尽管她们的力量十分有限,但是她们不愿居于附属品的地位,开始与给予自己不公正待遇的男性强权相抗衡。她们利用这些有利的外部环境,结合自身的优势,积极争取自身权力,使得原有的社会限制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松动,女性的权利逐渐为社会所接纳。

3、罗马妇女人身权利的变化

一)妇女脱离了“终身监护”的羁绊

古罗马法中因为妇女无独立的人格,有所谓“妇女终身监护”制度,在此制度下,妇女受到的永久监护直至其死亡为止。古罗马的《 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一条规定,“ 除威士塔修女外,妇女受终身的监护。”按照该制度,未达适婚年龄的女子的监护属于未达适婚人的监护,因达适婚年龄而脱离未适婚人的监护后,即转入“ 女子”的监护而不管其年龄的高低、知识经验的丰富、体力的强弱,皆不能摆脱终身受监护的羁绊。父亲和丈夫都是她的监护人,即使他们都不存在了,仍应继续终身从属于最近的男性亲属,并以他作为其“ 监护人”。但后来这个情况逐渐有了变化,许多妇女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地摆脱了男性的束缚,在《 罗马民法大全》里,我们发现,妇女终身受到监护的制度消失了。它规定,“禁止剥夺妇女的自由。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其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妇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自由行动,无需再受到任何形式的监护了。英国法史学家梅因认为,在查士丁尼时代,男子对于女子人身的支配权则显然是早已废弃了。妇女脱离终身受监护的束缚,对于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无疑是一大历史进步。

(二)罗马妇女取得了一定的婚姻主动权

在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中, 罗马妇女在婚姻中由最初的完全被动地位转变为后来的主动地位,反映了罗马婚姻制度逐渐进步的过程,兹以罗马婚姻的缔结与婚姻的解体即离婚分述之。

首先, 就罗马婚姻的缔结而言,妇女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在早期罗马的“有夫权婚姻”中,妇女只是婚姻法律关系的客体,她们被当作物品一样在家族中转让,其在婚姻中毫无发言权,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依自己的意愿缔结婚姻, 换言之, 在“有夫权婚姻”中,妻不过一种工具或客体, 只能任人摆布, 毫无主动性可言。后来随着罗马“无夫权婚姻”的出现,此种情形得以根本改观。特别是在查帝时代的《罗马民法大全》中,法律更突出了对妇女意愿的尊重,重视其对婚姻的选择权,使妇女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主动权,成了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它规定,“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 婚姻不能成立”;“如同结婚一样, 订婚也同样需要家女的同意。”

其次,在离婚方面妇女也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在早期罗马法的“有夫权婚姻”制度中,离婚的主动权全在夫一方。夫可以单方面决定离婚,任意离弃妻而无需任何条件; 相反,妻则无此权利,只能忍受其夭的摆布,质言之,在“有夫权婚姻”中,离婚乃是夫的特权,实际上是夫可以任意抛弃其妻。而在查帝时代,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权利, 同时法律规定不管是夫离妻还是妻离夫都要有正当的理由,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为约束夫任意离弃妻的行为,《罗马民法大全》更是以具体例举的形式规定了夫离妻的法定理由, 夫若无法律的正当理由而擅离其妻的,法律要予以相应的制裁, 如丧失对妻的嫁资和 “婚姻赠与”财产的全部权利

(三)对违反操守的惩罚由单独惩罚妇女到惩罚男女两方

罗马社会对妻子的操守有严格的要求,要求妇女白璧无瑕,保持对丈夫的贞操,而对丈夫的行为却采取放任的态度。在有夫权婚姻时期,如果妻子对丈夫有了任何的不贞,对她们的惩罚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体,重则被杀死。老加图对通奸态度的记载,可以看出当时法律对男女通奸态度的不同“如果你发现你的妻子与人通奸,法律准许你杀死她,无须审判如在同样情形之下,她来捉你的奸,她连手指头也不许碰你,法律禁止她。”社会和法律对男子行为的放纵,导致婚外情现象十分严重。男子婚外生活的放纵,明显是对女性的不负责任,致使妇女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方面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随着文明的进步,罗马社会对伤风败俗的行为逐步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用法律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特别是到了奥古斯都进行道德改革时期,通过了惩治通奸和表彰妇女贞操的《尤利乌斯法》,对通奸的处罚规定是“逐出家门和剥夺某些财产对下层阶级的人可施以肉刑”,并且要求严格实施。这个规定把原有对妇女通奸的严惩转变为对其保持贞洁的鼓励,将男子的放纵行为也纳入社会所不容许的通奸范围之内,这对广大妇女来说无疑是一种人身保护。

公元前17,奥古斯都开始大张旗鼓地开展整治风俗的运动,用国家的强力来保护婚姻,颁布了《优利亚反通奸法》和《优利亚婚姻法》工。两部法律努力改变罗马的旧风俗,对男子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有利于保持家庭生活的稳定,为在婚姻生活中处于被动的妇女提供了一种帮助和庇护。尽管严厉的处罚措施让人无法接受,但是对当时男子的放纵生活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从侧面来说就是对忠实于家庭婚姻生活的广大妇女的一种保障。这种保障就是妇女地位提高、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体现

(4)《罗马民法大全》非常注重对妇女人身的保护。

首先,《 罗马民法大全》禁止逼良从娼的非法行为。为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 罗马民法大全》对那些逼良从娼之徒予以严厉的惩罚。如它规定,“ 禁止订立那些要求妇女卖身的保证。这些保证无效。违反这样的保证誓言比遵守这些保证誓言更合理。那些作出卖身誓言的妇女可违反它而不受法律的制裁。对于那些强迫妇女作出此誓言的人要予以惩罚”;“ 那些强迫妇女作出卖身誓言的人要被课以十磅黄金的处罚。这笔罚款由行省的官员负责收取,以便给那些不幸的妇女过上体面的生活之用。如果行省官员疏忽此事,那他自己负责那笔罚款”。即使奴隶主有逼良从娼的违法行为,也要受法律的制裁,《 罗马民法大全》规定,“ 如果女奴隶的主人迫使女奴卖身,那么该女奴立即成为自由人,而不受该奴隶主的控制。”到后来它甚至更为严厉地规定,任何强迫妇女卖身的人将被逮捕法办,并将被判处死刑。《 罗马民法大全》中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人身的保护。

其次,《 罗马民法大全》禁止强暴妇女的非法行为。强暴妇女是一种给妇女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的野蛮非法行为,对此非法行为,《 罗马民法大全》严加禁止并处以严厉的惩罚。如它规定:“ 如果以暴力强奸为目的而绑架处女、寡妇、修女或其他任何妇女,那么无论罪犯还是对这种无耻罪行提供协助者,都处他们以死刑。”可见,《 罗马民法大全》对妇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有历史学者也谈到,在查士丁尼时代,法律特别注重保护妇女的身体,使之不成为非法攻击的对象。

再次,《 罗马民法大全》在刑罚方面,根据妇女的性别及其他特殊情况给予了特别的照顾。如它规定,“ 被判处剥夺生命的怀孕妇女的刑罚,被延缓到她生产以后”为使妇女的肉体免受折磨,它又规定,“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禁止把妇女关进监狱。如果妇女被指控犯有严重的罪行,她将被送进修道院。”可见,《 罗马民法大全》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身心健康。罗马史学家爱文斯也提到,查士丁尼时期,妇女的身心受到法律的特别关注,一般情况下,妇女不会受到肉体的摧残。

四、罗马妇女财产权利的变化

结婚前,妇女处于家父权的统治下,家父是财产权的唯一所有者,妇女没有财产,更没有诉权。不但如此,妇女对经济生活的参与也受到法律的极大限制。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家子只能使家长增加利益,不能使他蒙受损失, 这使得作为家子的女儿很难与第三人签订有关财产的契约。婚姻的完成也并不意味着妇女的财产地位会有多大的改变。婚后,妇女通过“归顺夫权”进入夫家,所带来的财产———嫁资也转移给到夫家。由于嫁资具有婚姻赠与的性质,所以婚后夫家就取得对嫁资的所有权。《十二表法》规定, 如果丈夫提出离婚,“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 把她逐出”。这使得一旦离婚,妇女的生活难以保障。起初,罗马民风淳朴,离婚的现象很少,偶有发生,丈夫一般会支付一笔生活费给妻子以维持生计,以后又有监察官的干预,所以并不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但以后罗马民风遭到破坏, 离婚现象增多, 监察官任期又只有 5 , 并不能有效阻止离婚的发生, 这使得妇女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综上所述,在罗马早期社会,妇女受父权和夫权的支配,不可能享有财产权。但随着罗马逐渐步入到了“无夫权婚姻”时期,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有了一定的松动。布匿战争的爆发带来的社会大变革也给妇女的解放提供了契机。妇女的财产地位由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妇女获得了一定的自己可支配的财产。布匿战争造成了罗马人的大量伤亡。其结果之一就是使一大批遗产落入妇女手中。虽然法律规定妇女要受监护人终身的监护, 但随着监护制度的衰落, 妇女的行为往往只需得到监护人形式上的许可即可。法律也为妇女提供了一定的掌管财产的机会, 表现在: 一、法律允许家长授予家属特有产。法律上, 特有产的所有权归家父, 家属只有用益权。但实际上, 特有产已与家父的财产分开, 家属在家长的同意下可处分特有产。可见, 特有产制度使家属在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二、妻子对嫁资享有一定的权利。随着丈夫占支配地位的旧式婚姻逐渐向自由婚姻转变, 妇女开始取得了经济上的独立。

2.妇女取得了一定的参与财产管理的权利。布匿战争给罗马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 常年的征战使得罗马的男性长期不能回家, 家庭的重担就落到妻子的身上, 妻子开始参与管理家庭经济, 掌握家庭财产。随着战争后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家父在经营买卖时不可能事事参与。对此, 家属可以在特有产的范围内与第三者订立契约, 第三者也可以对其进行追偿。另外, 法律还允许实施总管制度。女性既可以指定总管, 也可以被指定为总管。总管在指定的管理范围内进行管理, 有与第三人订立契约的权利。可见, 女性在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

3.法律实行了保护妇女财产利益的原则。

() 夫妻之间不得赠与的原则。罗马早期曾通过《辛西亚法》对民间的赠与加以限制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但未对夫妻间赠与作出规定。原因是当时还普遍实行有夫权婚姻, 妻子无财产, 相互赠与的现象并不多见。随着无夫权婚姻的盛行, 妻子有了自己的财产, 夫妻一方往往利用另一方的感情冲动或以离婚相要挟等方法取得赠与, 吃亏的往往是女性。大法官法对此予以纠正, 规定夫妻间的赠与不发生效力。

() 嫁资返还的原则。在无夫权婚姻中, 设立嫁资这一习惯仍继续保持着, 但嫁资制度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对于父亲来说, 名誉和礼仪的要求使他必须为女儿准备嫁资, 奥古斯都时的《优利亚婚姻法》甚至规定为设立嫁资是家长的义务; 对于国家来说, 保罗和彭波尼都认为, 妇女要有完整的嫁资方能结婚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它的目的在于增加城市人口。虽然如此, 丈夫对嫁资仍享有很大的处分权, 这使得倘若丈夫对嫁资任意处置, 离婚后又无力偿还, 妇女的利益还是得不到保障。为此, 法律进一步限制丈夫的权利。法律规定, 未经妻子的同意不得转让嫁资土地, 也不得对其实行抵押。以后, 法学家又进一步作出了有利于女性的解释: 一、不动产不能因时效而取得为前提。二、凡足以减损所有权的均在禁止之列。无疑这是罗马法为保护妇女的利益而实行的一个特例。

结语

纵观罗马妇女的地位,是伴随着罗马社会的逐渐强大,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得到提升的。妇女的地位也就体现了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而文明发展程度可以通过妇女的地位来估量。但是社会文明程度并不是妇女地位提高的最重要的条件,关键是要提高妇女自身的力量,妇女自身力量的体现需要妇女政治权力的保障,而政治权力主要依赖于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需要妇女具备相应的文化知识作为支撑。因此,妇女地位的提高最终归因于广大妇女的文化水平,否则,无论社会文明如何进步,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妇女的地位。

参考文献:

.试论女性在罗马继承法中地位的变迁———兼谈该变迁对近现代继承法的影响

张万春(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罗马民法大全》与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 谭建华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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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49)

.从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看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 谭建华(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浅析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革 郭爱玲 西南政法大学.2010.3

.论妇女在罗马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变迁 湖南师范大学 2006.4

.浅论古罗马妇女地位 李丽 2011.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11ef3cf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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