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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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确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按下列七个学科门类授予:文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非英语专业不含大学英语课程、英语专业不含第二外语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实践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二)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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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参加学院第二外语学位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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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严重违背学术诚信,因考试作弊或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二)超过六年修业年限(在部队服役者除外者。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者。
(四)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提前授予学位。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就读至少三年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授予,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实际获得时间填写。
第七条 延期授予学位。在有效学习年限的第五年、第六年(在部队服役者除外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授予,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实际获得时间填写。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的4月中旬—5月中旬进行。
(二)学位办公室对所有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
(三)学位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汇总成册,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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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定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办公室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凡发现有错授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授予结果持有异议的学生,可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十条 若学士学位证书损毁遗失,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开具书面证明其获得过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证书编号。学院不予补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证书的管理与制作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保管、打印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发放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盖“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钢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公章和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院长印章并署“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全称。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十四条 对未获得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给予纠正。
第六章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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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自治区学委办公室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新规定,学院将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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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00a8726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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