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劳险发[1997]16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7.09.11
【实施日期】1997.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7]169号 1997年9月1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6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移交给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由其分别将档案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再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发放、医疗费的报销及应支付退休人员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均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
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原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冬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fc5d4bd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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