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28 15:38: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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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工作管理体系,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方针和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现职中层行政、党群处级干部,由院党委协助省交通厅党组进行管理、提出调配建议。

  第四条 科级干部,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具体管理,提出任免、调配建议,由院党委负责审批。

第三章 任免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任职方式

中层行政、党务处级干部的任用采取委任和选任等方式;科级干部的任用将根据不同岗位、职别,分别采用选任、聘任等方式。需征得上级部门同意的干部,在上级部门批复后,发文任免。

  第六条 干部任免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干部的任期

  第七条 任期年限

  一、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中层干部的任期期限一般为三年。

  二、新提任的行政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三、选举制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八条 按照《XX职业学院干部考核工作办法》、《中层干部履职考核办法》,对中层行政、党群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完成目标情况及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有关负责人在离任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试用期满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考核称职的,相应党组织审批后正式任职,并由组织人事处通知所在部门和本人。

  第十一条 干部的考核由组织人事处报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XX职业学院干部考核工作办法》、《中层干部履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组织人事处应全面掌握干部的考核情况,并向党委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经过考核,确属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委以重任;确属德才平庸、力不胜任、工作打不开局面、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的要及时、坚决地调整。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若发生下列情况应予以免职:

  一、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或平级调动到另一领导岗位,除学院同意兼职的以外,应免去原职务;

  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干部;

  四、学校派遣去外地或出国工作、学习深造时间达到及超过一年;

  五、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院党委批准同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f52e8e7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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