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8

发布时间:2011-08-14 14:03: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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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第1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12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1年7月27日上午10:0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9楼会议室召开。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ef81024a5e9856a561260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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