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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1 10:31: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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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琼府办〔200411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或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各学院等有关领导组成,协调解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学校与银行合作关系;(二)协调学校各部门间的关系;(三)监督检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执行情况;(四)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第五条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
(拟订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细则;(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协助银行审查学生的贷款资格;(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监督借款学生贷款的使用;(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经办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调研”工作;第七条各学院、研究生处至少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学院、研究生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严格履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等工作。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第九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ec62e51f7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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