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08-05 09:51: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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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政策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从20117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社会城乡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11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江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一、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

为何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首先简要了解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立法,使社会成员在因年老、工伤、残废、生育等原因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中断、减少或丧失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种类大体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其次简要了解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劳动者、集体或其所在单位、国家共同筹资,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待其年老时,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养老保险是涉及人数最多、时间跨度最长、资金数量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或主干部分。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来还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几大类。

再次了解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了解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我区老农保从1992年开始试点,然后逐步向面上发展,1998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入清理整顿阶段,20025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暂停发展此项业务。2008年末统计,全区还有88个县(市)、937个乡镇、8531个村、215个乡镇企业保留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全区各市、县仍保留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88个,其中县级经办机构80个;全区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77.48万人,其中5.05万人已按月领取养老金;全区基金滚存结余51934.91万元。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二) 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人类“老有所养”的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解决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养老保障工作取得辉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在农村,虽然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因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仍非常突出。

大家知道,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4.2.1家庭人口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但政府财力有限,老农保采取储蓄积累模式,养老基金主要依靠农民个人缴纳,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农民受益低微,没有吸引力,更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大力推进一系列惠农政策,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针对老农保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逐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养老不犯愁”的目标。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统一的原则开展建立新农保制度的试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和谐稳定的重大政策,是惠及数亿农民、造福亿万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

(三) 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模式

新农保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这是世界许多国家社会保险普遍实行的模式,也是我国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把公平和效率原则较好结合起来的模式。

这个模式也是我国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模式,新农保与此保持基本一致,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

再则,新农保制度采取这一模式,建立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适应农村居民收入差异大的特点。

(四) 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政策和标准具有适当灵活性。“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新农保的参保范围

(一) 参保对象

具有江南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 申报参保必备的证件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900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缴费档次随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而调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城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城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上述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所需补贴资金及为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10]3号、桂政办发[2011]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江南区人民政府增设农村居民的缴费档次,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缴费补贴标准的资金由江南区人民政府负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缴费补贴标准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调整而调整。

四、新农保的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 个人账户的构成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个人参保缴费的补助资金;

3参保人缴费享受的政府补贴资金;

4、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二) 个人账户的管理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新农保的待遇标准

(一) 领取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1、基本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以申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限定条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户籍老年人在本村范围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随国家和自治区的调整而调整。

(二) 待遇计发办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发放。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即: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如下: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国家财政支付55元,本城区财政支付2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新农保关系的转移

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参保人跨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 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当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农保与其他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城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区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二)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稽核制度。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城区财政部门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城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上缴城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城区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认购国家债券或银行定期存款,所得收益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计息标准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核制度。

(六)严格基金管理和经办规程,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挪用、挤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行为,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严惩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行为,依法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经办管理与服务

(一)加强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职经办人员,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业务协办员。

(二)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关系转移与接续,基金管理、档案及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申报受理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参保资格、参保缴费档次、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三)按照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档案管理

居(村)委会,镇(街道)劳保所,城区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表、卡、册、台账,及时整理,分类建档立卷,长期保存。城区经办机构及镇(街道)劳保所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章制度,落实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十一、附则

(一)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出生年月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二)本办法自201171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eb66d26af45b307e87197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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