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邢政办字[2017]20号
【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邢政办字〔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7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7〕8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县(市、区)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问题导向,消除瓶颈。立足市本级和县(市、区)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22个百分点左右,到2020年,努力实现86.5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升到45%,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拓宽落户通道
(一)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严格落实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继续实施以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23个村的“村改居”任务。(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局配合)
(二)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继续以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鼓励高学历、高素质、有技术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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