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贤若渴 聘之有道

发布时间:2014-04-24 03:32: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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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贤若渴 聘之有道

作者:胡金燕

来源:《现代工商》2011年第05

        对于一个经济社会中的团队,选对人永远比做对事来得重要。招聘是选人之始,而总有一些人为了更好地到好工作,而隐瞒、修改、伪造自身的个人信息以实现滥竽充数的目的,比较经典的案例是假博士混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被判刑三年六个月以及打工皇帝唐骏的西太平洋大学博士学位事件。

        招聘者,只有充分把握了招聘时去伪存真之道及事后的忘羊补牢之术,才能不畏浮云遮望眼,自是凌顶览众山。

        【案件概况】

        案例一

        20083月,上海市A公司聘请唐先生任行政经理,唐先生应聘简历的工作履历栏内填写其有浙江省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经理的两年工作经历。唐先生在A公司工作业绩平平,劳动合同于20103月到期终止,A公司未与唐先生续签合同,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之后,A公司经调查得知唐先生应聘简历造假,其前一段工作经历是浙江某公司的人事部门招聘主管,且仅工作6个月,并非简历所称的任职人事部门经理两年。A公司认为唐某虚构简历有违诚信原则,侵犯公司知情权,造成公司损失,遂起诉,要求唐先生支付委托调查费、返还公司因虚假简历多支付的薪酬及赔偿公司猎头费等招聘损失。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根据应是员工个人能力而非简历;若对招录员工简历有怀疑,也应在合理期限调查;起诉返还薪酬等缺乏合理性及有效证明。遂判决A公司败诉。

        案例二

        B公司系广州一精密仪器制造企业,因业务拓展一次性录入员工300多人,大部分职位的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学历。整个招录环节仓促,公司除了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外,对员工提交的应聘资料未仔细审核,亦未要求员工填写入职确认书等。

        半年后,B公司集中开展对员工证件的清查工作,并发布公告:如冒用他人身份证或假证件任职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真实的证件,一律予以辞退。经查,有23位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件与其入职时提供的证件不相符。B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该批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其中被解雇者夏某和王某入职时提供了本科学历证明复印件,而其真实学历为大专。两人认为自己虽然提供了假学历,但并没有影响其实际工作能力,也没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且从未知晓公司有对该行为的员工予以解除的规定。为此,夏某申请仲裁,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支持了夏某和王某的诉请。

        【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起实施)

        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e4e9347f12d2af90242e6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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