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需求
以下内容为本项目实施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以本项目实施中采购人提供的工作方案为准。
一、工作背景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省情、市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流域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发送环境质量、防控环境和环境风险和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7]62号)等文件精神,象山县拟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通过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以利于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美丽浙江”和“美丽宁波”建设,对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对象、内容
1、普查范围
本项目普查范围为象山县,具体调查范围与象山县环保局沟通后商定。
2、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象山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生活源。
2.1工业源
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对可能伴生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9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和具有危险品贮存、物流的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其中,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
2.2生活源
废气污染源:登记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抽样调查城乡居民燃煤、燃气消费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
废水污染源:登记调查对象为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抽样调查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
2.4采购人安排的其他相关普查工作
3、普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确定以下内容:
3.1工业源
普查全国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源详查,反映行业状况。一般源简要调查,反映面上状况。
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排放情况。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排放发情况:汞、镉、铅、砷,铬等废气重金属排放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钒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开展重点行业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谱监测分析,建立重点行业源谱库。
3.2生活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水排情况。
生活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生活源废水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排放情况。
3.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3.4采购人安排的其他相关普查工作
三、人员及关键设备要求
1、供应商至少需委派3人常驻象山县环境保护局办公,且不得擅自更换,如供应商未响应本条款,其投标做无效标处理。
2、供应商需按国家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要求提供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信息平台建设需要的服务器、磁盘阵列、交换机、数据库软件、操作系统、网络设备等;用于普查数据采集和分析应用的手持终端和电脑设备等),普查工作结束后须留象山县环保局供后续使用。
四、提交成果及方式
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束后,须提交以下成果给采购人:
1、《象山县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
2、《象山县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
3、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污染源档案。
4、免费提供普查数据后续应用服务。
五、验收标准
普查成果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7]62号)等文件要求,并且通过采购人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六、进度要求及成果递交
1、2018年9月,按照普查名录库开展普查;
2、2018年11月,完成污染源档案的填报;
3、2018年12月,提交报告送审稿;
4、2019年2月,完成报告最终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d816d8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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