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6-11-07 16:17: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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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关于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的规定,决定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中“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修改为“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

以上修改内容,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1031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2039399.html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c72c15c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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