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6]5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07.13
【实施日期】2006.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c60b61d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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