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访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增强对外交流合作,进一步完善开放办学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规范访学学生的选拔、培育、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访学学生的选派(一)交流高校1.宁夏大学。2.国内其他高校。3.香港、澳门、台湾高校。4.国外高校。(二)选派对象
1.到宁夏大学访学的,选派对象为我院正式在册的二年级学生(不含委托培育的音乐学、美术学、社会体育、应用心理学四个专业)。
2.到其他高校访学的,选派对象为我院正式在册的二、三年级学生(不含委托培育的音乐学、美术学、社会体育、应用心理学四个专业)。
(三)选派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身心健康;须办理访学期间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按学院规定全额缴纳学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选派到宁夏大学访学的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无不合格
课程,按照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并参照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访学资格,并按照申请学生的条件予以递补。
2.选派到大陆其他高校访学的学生须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以上,在校期间无违背校纪校规。
3.选派到香港、澳门、台湾高校访学的,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全数合格,无违背校纪校规。
4.选派到国外高校访学的,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全数合格,有良好的英语基础,无违背校纪校规。
(四)选派方式和程序
1.教务处按照校际交流协议通过适当方式发布访学国家、院校、访学时刻和期限等信息;申请到宁夏大学访学的,必需每一年6月完成,于秋季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2.各教学系(部)按照学生表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肯定初选名单,学生按照选拔条件和自身情形,志愿填写《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访学审批表》。
3.教务处会同窗生处对各教学系(部)肯定的初选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学分绩点进行核查;计划统计财务处对初选学生学费缴交情形进行审核。
4.教务处将审核结果提交院务会审定。
5.院务会肯定名单,公示后无异议者,由教务处办理学生访学具
体事宜;有异议者,经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访学资格。
6.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应参加学院安排的行前教育。二、访学学生的学籍管理
1.到宁夏大学访学的学生,成绩由宁夏大学教务处管理,毕业、学位资格审核按宁夏大学规定执行,大学一年级所修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务处与宁夏大学教务处联系。受访期间不合格课程的补考按宁夏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2.除宁夏大学之外高校访学的,所修课程成绩、《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访学学生访学鉴定表》及其他学籍材料,由受访高校统一寄发到学院教务处,教务处按受访高校提供的课程成绩如实记入本人成绩档案,学分依照访学高校规定的必修学分标准予以认定。《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访学学生访学鉴定表》交由学生处存档备案。受访期间有不合格课程的,访学最末学期课程的补考按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其余课程的补考,按照该高校的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3.到宁夏大学访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返回本院学习:
(1)在一学年或持续两学期实修学分未超过应修学分1/2者。(2)历年积累未取得25及以上学分者。(3)对方学院以为应返回我院学习者。三、访学学生的日常管理
1.学生在访学期间既要自觉保护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声誉,也要严格遵守受访高校的校纪校规,主动同意受访高校的管理。按照受访
高校的相关规定选修课程。学生下学期间,学生的安全及日常管理由访学高校负责,学院学生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访学期间违纪的学生,由受访高校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学院学生处按照处置意见提交院务会审议,并按照院务会决议印发正式文件。
2.学生在访学期间,同意受访高校党组织开展的党员进展培育工作,访学结束后依照组织关系转接的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已是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的访学学生,访学期间要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并参加组织生活,访学结束后,由受访高校党组织提供相关证明,学院各相关党总支备案。若因受访高校所在地所限,相关手续待访学结束后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3.访学一学年的,不参与学院学年综合奖学金和三勤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访学一学期及半途返回学院的,参与学院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综合测评成绩由所在系按照学生访学测评给出。
4.到宁夏大学访学的,各类奖评依照宁夏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按照宁夏大学最终肯定的名单及等次发放助学金。
四、费用缴纳与返还(一)学费
1.赴宁夏大学访学的学生,访学学费由计划统计财务处按照访学名单统一支付给宁夏大学。
2.赴其他(宁夏大学之外)高校访学一学年的学生,访学学费由计划统计财务处按照学院访学文件、访学协议规定,统一支付给受访高校;学院与受访高校未签署访学协议的,学费由学生本人向受访高
校支付。访学期满返回学院后,计划统计财务处按照教务处开据的返院证明材料,向访学学生返还部份学费,标准为5000元/学年。
3.访学一学期的,返还标准按本条第2款相应标准折半计算;不足一学期的,按中断访学之规定处置。
(二)住宿费
访学学生的住宿费由访学学生依照受访高校的有关规定,直接交付给受访高校,且再也不向学院缴纳住宿费,并应当在离院前办理退宿手续。
(三)因个人原因致访学中断的学生,学院再也不返还学费,但应在返回学院后依据教务处开具的访学学生返院证明,及时到计划统计财务处办理住宿费补交手续。
住宿费依照返院后在院实际学习时刻缴纳,访学当学年住宿费补交额按下述规则计算:
住宿费=(学生访学计划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