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业务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0-05-09 21:21: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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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业务工作流程

(1)、养老金待遇稽核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对多发养老金待遇进行稽核退回,冲销支出处理。

二、工作流程

(一)资料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稽核审计岗位或待遇管理岗位审核个人账户管理岗位移交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终止申报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对确需退回多发养老金待遇的,要核实多发退款金额。

(二)稽核退款登记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稽核审计岗位或待遇管理岗位根据多发退款金额实际到账情况,在系统中进行稽核退款登记和审核,生成《稽核退款登记单》交财务管理岗位。

(三)财务到款登记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根据《稽核退款登记单》和多发退款的《银行进账单》,做财务到款登记。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将多发退款的《稽核退款登记单》和《银行进账单》做财务原始凭证整理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应稽核金额由系统根据参保终止时间自动计算,但需经办机构做好稽核退款登记以后,才产生稽核退款业务单据。

2、经办机构只需按稽核退款实到的本金进行登记,对利息由财务管理岗位做利息收入手工帐。

3、对不需参保终止但需做稽核退款的,可以进行手工稽核退款登记。

四、附件

1、养老金待遇稽核工作流程图

2、《稽核退款登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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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核定其养老金领取资格和待遇标准,并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其养老金待遇。

二、工作流程

(一)领取资格核对

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按月确定新增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条件的人员和待遇标准,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拟领取养老金人员情况核对报告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表》,供乡镇(街道)社保站和参保人本人校对。

(二)养老待遇复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对经乡镇(街道)社保站和参保人本人校对无异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进行最终核定。

(三)享受待遇人员开卡(折)

按《社会保障卡(折)管理工作流程》办理。

(四)月度拨付核定

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核定当月应发放待遇总额,生成《ⅩⅩ年Ⅹ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拨付计划表》,交财务管理岗位初审,并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发放资金。

(五)待遇发放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待财政拨付资金到位后,向金融机构发起发放待遇发放文件,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养老金待遇。

(六)发放失败处理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及时接收金融机构待遇发放反馈信息,生成《ⅩⅩ年Ⅹ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表》。对发放失败的,视不同情况进行重新发放和发放作废(即手工发放)处理,完毕后进行系统封帐。

(七)养老金待遇查询

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的待遇发放信息传送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供参保人员查询。

(八)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拟领取养老金人员情况核对报告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表》整理存档;财务管理岗位将《ⅩⅩ年Ⅹ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拨付计划表》、《ⅩⅩ年Ⅹ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表》和《银行进账单》等资料作为财务原始凭证整理存档。

三、核心提示

1、每月待遇发放前,检查核实系统封帐年月,确定待遇发放时间。对初次发放待遇的情况,要先行封帐。

2、发放失败资金要追回至支出户,防止帐实不符。

3、对未开卡(折)的享受待遇人员,其待遇系统不计发,因此,享受待遇人员开卡(折)应在月度拨付核定前完成。

4、享受待遇参保终止人员,建议在次月月度拨付核定前进行参保终止操作。

四、附件

1、养老金领待遇发放工作流程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拟领取养老金人员情况核对报告表》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表》

4、《ⅩⅩ年Ⅹ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拨付计划表》

5、《ⅩⅩ年Ⅹ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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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障卡(折)管理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按户籍所在地,为参保人员(缴费人员和享受待遇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领取存折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开卡(折)

1、缴费人员开卡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月将未开卡缴费人员从系统中导出,生成开卡文件,发送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开卡文件所列人员名单顺序制卡,编制《开卡明细清单》,一并移交县(市区)经办机构,并将账户信息回写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2、享受待遇人员开卡(折)

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按月将未开卡(折)享受待遇人员从系统中导出,生成开卡(折)文件,发送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开卡文件所列人员名单顺序制卡,编制《开卡(折)明细清单》,一并移交县(市区)经办机构,并将账户信息回写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二)发卡(折)

1、缴费人员发卡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编制《湖南社会保障卡(折)发放花名册》,并会同金融机构,组织乡镇(街道)社保站或乡镇(街道)金融服务网点,将社会保障卡发放至参保缴费人员本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2、享受待遇人员发卡(折)

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编制《湖南社会保障卡(折)发放花名册》,并会同金融机构,组织乡镇(街道)社保站或乡镇(街道)金融服务网点,将社会保障卡(折)发放至享受待遇人员本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激活

县(市区)经办机构会同金融机构,组织乡镇(街道)社保站或乡镇(街道)金融服务网点,创造方便快捷的服务条件,为持卡人激活社会保障卡(折)。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和待遇管理岗位分别将《开卡明细清单》和《湖南社会保障卡(折)发放花名册》整理存档。

三、核心提示

1、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卡(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折)的相关手续。重点是:开卡时要进行有效身份校验;须由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将卡激活,对没有二代身份证的,也须由本人持户口簿并在确认是持卡人的前提下方可将卡激活。

2、本人可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到金融机构网点自主开卡(折),金融机构也应将开户信息回写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3、缴费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将作为其今后领取待遇使用。对于代理金融机构为农村信用社的,本人自愿,可到网点将社保卡换成存折。

4、社会保障卡(折)加载的银行账户信息销户一律由金融机构维护。但对开户所必须的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出现错误的情况,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将业务系统所记载的银行账户信息清除(不能新增和修改),待修正相关信息后,重新开卡(折)。

5、凡有个人信息修改未经审核的,县(市区)经办机构不能导出开卡(折)文件。

四、附件

1、社会保障卡(折)管理工作流程图

2、《湖南社会保障卡(折)发放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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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依托信息系统对中央、省、市(州)、县(市区)政府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进行测算和记账。

二、工作流程

(一)政府补贴测算

1、缴费补贴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以及上月末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情况,定期测算应补贴金额,生成《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测算表》,由财务管理岗位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补贴来源分送相关财政部门。

2、基础养老金补贴

县(市区)经办机构待遇管理岗位按照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流程核定每月应发养老金待遇。待每月待遇发放完毕后,系统自动计算每月基础养老金应补贴金额。

(二)政府补贴登账

1、缴费补贴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及时与同级财政对账,确认各级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到账后,凭财政部门加盖印章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ⅩⅩ年Ⅹ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测算表》,在信息系统中做财务到款登记。

2、基础养老金补贴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及时与同级财政对账,确认各级政府基础养老金补贴到账后,凭财政部门加盖印章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指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在信息系统中做财务到款登记。

(三)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将《ⅩⅩ年Ⅹ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测算表》、《银行进账单》、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指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存档。

三、核心提示

1、政府补贴参数由省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实施方案和参数设置表统一设置,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和待遇管理岗位须逐年逐项校对。

2、只有当月所有缴费业务全部终结方可进行缴费补贴测算,当月缴费补贴测算须在次月进行。

3、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应按月据实做政府补贴财务到款登记。对当月无政府财政补贴到账的,做“0”到款登记,但考虑到政府财政补贴在途等情况,应滞后一个月做“0”到款登记。

4、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定期对财政补贴到位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督促相关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四、附件

1、养老保险补贴流程图

2、《ⅩⅩ年Ⅹ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测算表》

3、《银行进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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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缴费调整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对参保缴费人多缴、少缴养老保险费以及多记、少记政府缴费补贴等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并准确记录个人账户。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受理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受理金融机构、参保缴费人本人以及参保缴费代理人(以下统称缴费人)的多缴、少缴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1、《缴费调整申报表》;

2、其他相关资料,如:个人缴费身份证明、原缴费证明等。

(二)缴费调整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和财务管理岗位共同审核缴费人的申请资料,对不需缴费调整的将资料退回缴费人;对需要进行缴费调整的,由征缴岗位在系统中进行缴费调整操作,并将资料移交至财务管理岗位。

1、对应调增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等情况,直接调整应增加的缴费金额。

2、对应调减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等情况,直接调整应减少缴费金额的负数。

(二)缴费调整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根据缴费人申报的资料和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缴费调整审核。

1、正调整:对应调增个人缴费的情况,生成《缴费调整申报单》,并填制《银行进账单》,交缴费人到金融机构缴费,对账后,做调增个人缴费部分的财务到款登记;对应调增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的,生成《缴费调整申报单》,直接做个人缴费部分的“0”到款登记。

2、负调整:对应调减个人缴费的情况,生成《财务支付单》,进入财务支付管理流程。对应调减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的,生成《缴费调整申报单》,直接做个人缴费部分的“0”到款登记。

(三)缴费查询

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送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供参保人员查询。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将缴费人的申报资料以及《缴费调整申报单》、《银行进账单》等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对调增的个人缴费部分,如经办机构原已挂往来账,参保人无需缴费,直接充往来账。

2、如恰遇调增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其他缴费人员应调减的个人缴费部分,仍分别做调增处理和支付处理,但资金应从支出户转入收入户。

3、如将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调整为“0”,系统仍会计算缴费年限。

4、政府补贴部分的调整,随同缴费到款登记或支付完毕后一并纳入财政补贴测算实现。

四、附件

1、缴费调整流程图

2、《缴费调整申报表》

3、《银行进账单》

4、《缴费调整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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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已办理参保登记且享受政府代缴的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确认收缴到账情况,完成个人缴费记账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确定缴费标准

每年1月,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档次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作为当年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二)收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可采取银行代收、银行代扣代激、经办机构自收任一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详见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经办机构自收工作流程)。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方式做相应对账等后续处理。

(四)缴费查询

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送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供参保人员查询。

三、核心提示

1、政府代缴人员缴费档次也可增设多档,其中,每一档的个人缴费部分为普通人员缴费标准减去政府代缴标准。

2、参保人员缴费前,必须在系统中做好缴费身份标识,如残一级、特一级等。如没有做好缴费身份标识,参保人按普通人员缴费成功,即使事后改变缴费身份,此人已缴年度的政府代缴也不能自动计入个人账户,需通过缴费调整功能实现。

3、政府代缴部分是作为政府的一种特殊补贴,须在参保人员缴费后,按《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流程》进行落实。

4、即使是政府全额代缴的参保人员,其本人也应表示同意参保,经办机构方可进行“0”缴费操作。

四、附件

1、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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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办机构自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制度实施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等情况,并确认收缴到账,完成个人缴费记账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确定缴费标准

每年1月,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档次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作为当年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二)收缴养老保险费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参保人员的缴费申请,编制《批量缴费表》导入系统,生成《批量缴费申报单》交财务管理岗位。财务管理岗位据此填制《银行进账单》,交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凭《银行进账单》到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对账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及时与银行对账,确认无误后,做财务到款登记操作。

(四)缴费查询

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送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供参保人员查询。

(五)资料存档

财务管理岗位将《银行进账单》和《批量缴费申报单》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存档。

三、核心提示

1、缴费档次参数由省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实施方案和参数设置表统一设置,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须逐年逐项校对。

2、制度试点之初,乡镇(街道)社保站可受参保人员委托,代收其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划入县(市区)经办机构收入户。

3、对于“往前补缴”的情况,因补缴年度的不确性等原因,须采取经办机构自收这一缴费方式。

四、附件

1、经办机构自收养老保险费流程图

2、《批量缴费表》

3、《批量缴费申报单》

4、《银行进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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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员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确认收缴到账情况,完成个人缴费记账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确定缴费标准

每年1月,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档次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作为当年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二)签订协议

县(市区)经办机构、金融机构和参保人员(或缴费代理人)签订《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由金融机构进行校验并做好代扣代缴信息维护。

(三)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根据金融机构校验通过的代扣代缴协议定期发起扣款指令,金融机构及时扣款并反馈代扣代缴情况至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

(三)对账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及时接收银行反馈的代收情况,并通知财务管理岗位填制《银行代扣代缴进账单》。财务管理岗位及时与银行对账,确认无误后,凭银行签字盖章的《银行代扣代缴进账单》做财务到款登记操作。

(四)缴费查询

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送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供参保人员查询。

(五)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将《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存档,财务管理岗位将《银行代扣代缴进账单》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存档。

三、核心提示

1、缴费档次参数由省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实施方案和参数设置表统一设置,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须逐年逐项校对。

2、协议书储蓄账户须在县(市区)经办机构收入户的银行开设;代扣参保人员必须在同一县(市区)经办机构登记参保。

3、签订协议的参保人员仍可采取其他方式缴费。

四、附件

1、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流程图

2、《银行代扣代缴进账单》

3、《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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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确认收缴到账情况,完成个人缴费记账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确定缴费标准

每年1月,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档次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作为当年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二)收缴养老保险费

指定的金融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一次性收取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向参保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单据和按日向县(市区)经办机构反馈缴费情况。

(三)对账

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及时接收银行反馈的代收情况,并通知财务管理岗位填制《银行代收进账单》。财务管理岗位及时与银行对账,确认无误后,凭银行签字盖章的《银行代收进账单》做财务到款登记操作。

(四)缴费查询

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送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网,供参保人员查询。

(五)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岗位将《银行代收进账单》作为财务原始凭证存档。

三、核心提示

1、缴费档次参数由省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实施方案和参数设置表统一设置,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岗位须逐年逐项校对。

2、县(市区)经办机构必须按日对账。

3、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直缴无需持社会保障卡。

四、附件

1、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流程图

2、《银行代收进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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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等资料,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跨险种或省内跨县(市、区)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转入地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受理、审查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联络员或参保人员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资料:

1、《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2、户籍证明资料;

因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二)办理

转入地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后,通过信息系统立即办理省内转出。

转入地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在信息系统中查找该转入人员并进行比对,经比对确认一致,办理转入。比对有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不予确认,并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由其取消省内转出手续。

(三)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整理相关资料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参保人员未跨县(市区)流动时,如因户籍性质变更(参保险种发生变化),应通过办理省内关系转移实现跨险种转移,其他情况按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程序办理。

2、转出地经办机构必须全面完成参保人员关系转移前所有缴费或发放等业务处理,才能办理关系转出。对未及时办理省内转移手续的,办理转出时间应按当前系统记录的业务终结时间作为转出时间。

3、办理省内转出前,应将转移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销户。

四、附件

1、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工作流程图

2、《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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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养老保险参保终止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等情况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终止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受理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及时受理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提交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申请表》(附家属申报、本人申请、其他人员举报或通过稽核等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说明),办理参保人员暂停手续。

(二)参保终止确认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审核参保管理岗位递交的相关资料,及时确认办理参保人员续保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三)资料存档

1、对确认需恢复参保的,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2、对确认须参保终止、且有个人账户返还的,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整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连同《个人账户返回结算单》交财务管理岗位,由财务管理岗位存档,并做后续支付业务。

3、对确认须参保终止、且需退回养老金的情况,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整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终止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连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交稽核审计岗位或待遇管理岗位存档,并做后续业务。

三、核心提示

1、村(居)民委员会联络员要及时掌握情况,收集相关信息报送乡镇(街道)社保站;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每月按时向县(市区)经办机构报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终止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2、已享受待遇人员的参保终止,建议最好是在当月月度拨付核定之前办理。

四、附件

1、参保终止工作流程图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终止申报表》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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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人账户信息修改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根据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资料,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错误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和确认。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管理岗位及时受理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收集整理和填报的相关资料:

1、参保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联络员填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申请书》;

2、变更信息相对应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等;

3、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汇总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修改汇总表》或《批量信息修改表》。

(二)信息录入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管理岗位审查上述资料,将确需修改的信息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并向个人账户管理岗位传递相关资料。

(三)信息修改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每月定期审核个人账户信息修改情况,审查并整理相关资料。对确须修改的信息,办理个人账户信息修改审核;对未经批准修改的项目或内容,将相关资料退回乡镇社保站经办人员,并注明理由。

(四)修改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将信息修改资料整理存档。

三、核心提示

1、修改社保卡(折)记录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须销户后,经办机构方可进行信息修改。

2、修改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须向省报送信息修改依据(如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赋予特殊个人信息修改权限进行修改。

3、户口性质不允许修改,如确须修改,通过省内关系转移实现。

4、参保人员处于待开卡(户)状态的,不允许修改与开卡(户)信息相关联的个人信息。

四、附件

1、个人账户信息修改工作流程图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申请书》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修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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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保登记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县(市区)经办机构按户籍所在地,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参保信息采集

乡镇(街道)社保站经办人员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联络员凭应参保人员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资料采集应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填写《参保信息采集表》,生成电子表格,打印成册并盖章确认,连同《参保登记情况报告表》一并传送至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

(二)参保信息确认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及时受理乡镇(街道)社保站的参保申请,并导入信息系统,检查校对参保信息,导出错误信息反馈给乡镇社保站,保存有效信息。

(三)参保信息审核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对参保确认的有效信息进行参保审核,并将参保审核后的参保信息反馈给乡镇(街道)社保站。

(四)资料存档

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将《参保信息采集表》整理存档。

三、核心提示

1、参保登记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保登记的人员应符合本经办机构的受理范围。

2、申请参保人员的信息必须与公安人口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如不一致,以公安数据为准。县(市区)经办机构尽量从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出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基本信息,交乡镇(街道)社保站和村(居)民委员会联络员进行核对、确认,完成参保信息采集工作。

3、县(市、区)经办机构参保管理岗位也可凭应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籍等资料,采取零星参保方式,直接录入信息系统进行参保登记;对身份证出生日期与户籍信息出生日期不一致、但确实存在等特殊情况,通过特殊参保登记录入系统。

四、附件

1、参保登记工作流程图

2、《参保信息采集表》

3、《参保登记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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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c00019652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ab.html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业务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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