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0-03-14 22:40: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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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而上学的奠基》的概括

康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写作目的在于找出并确立道德的最高标准。康德从“善的意志”出发,得出义务的概念,并且逐步推导出定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式的三种形式,最后上升至纯粹实践理性批判整本书分析地从普通的道德知识到规定其最高原则,再综合地从对这一原则的检验及其源泉返回到它在其中得到应用的普通的道德知识。

二、《形而上学的奠基》的论证思路

在前言中康德进行了清晰的梳理:探讨知性理性本身的形式,以及一般思维的普遍规律的哲学称为逻辑学,讨论一定对象及其服从的法则的哲学,按对象的不同分为物理学和伦理学。哲学分为经验性的哲学和纯粹的哲学,而形而上学便是仅从先天原则出发来阐述学说,同时被限制在一定的知性对象,并非纯然形式的哲学。道德法则应当仅依靠其纯粹的部分运用于人,把人当作理性存在者,赋予他先天的法则。道德形而上学是要探究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理性中的实践原理的来源。康德认为,要使某种东西在道德上成为善的,不能仅仅符合道德法则,还必须为了道德法则的缘故而产生。无须任何经验性的动因、完全从先天原则出发便是纯粹一致的道德形而上学应当研究的是一种可能的纯粹一致的理念和原则。

康德先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开始。在世界之内,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被无限制地视为善的。善的意志并不因其造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适宜于达到任何目的而善,而是仅仅因意欲而善。理性的目的必定是产生一个就其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而最高的善是其余一切善,甚至是对幸福的一切要求的条件。

接着,康德提出义务的概念:义务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行为的必然性,出于义务就是行为的准则具有一种道德价值,这仅仅发生在理性存在者里的法则表象自身,而非预期的行为的结果。因此,义务是一种就自身而言即善的意志的条件。那么我们可以得出意志的原则——行为的普遍合法则性,即我绝不应当别的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希望我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

康德将观点上升至道德形而上学:义务先行于一切经验,存在于通过先天依据来规定意志的理性之中。完全先天的源自纯粹形式的理性被视为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法则,并且绝对必然地适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这些概念不能从任何经验性的知识中得出它们正因为起源这种纯粹性,能够充当我们的最高实践原则。意志便是理性存在者按照法则的表象行动的能力,而为了从法则引出行动就需要理性,所以意志就是实践理性。因此,意志不依赖于偏好,而仅仅选择理性认实践上必然的善的东西的能力

一个客观命令的表象,就该原则对于一个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就叫做一个诫命,这个诫命的公式就叫做命令式。对于一个无限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而言,它的行为的准则已经与法则相一致,并不适用命令式。所以命令式是对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强制,因为后者行为的准则并不总是与法则相一致。

而命令式分为两类,一种是假言命令,另一种是定言命令。前一些命令式把一个可能的行为的实践必然性表现为达成人们意欲的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定言命令式则是把一个行为表现为自身就是客观必然的,无须与另一个目的相关。也就是说,假言命令内涵是行为依据某种可能的或者现实的意图认为是善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它被称为是或然的实践原则,在后一种情况下,它被称为是实然的实践原则。与假言命令相对应,定言命令与任何别的意图无关,因此定言命令是客观必然的,所以被视为必然的实践原则。唯有定言命令才是一种实践的法则,是一个先天综合实践命题,其他命令式只能是意志的准则,而非是法则。

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而普遍命令式,即普遍法则公式:“仅按照这样的准则行事,即你同时意愿这一准则也成为普遍法则且不产生矛盾的时候。”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预先运用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我们的行为准则是能成为普遍法则,行为准则普遍化后会不会产生矛盾。

接着康德从普遍法则公式中推出了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人是目的公式、目的王国公式和自主公式。只有理性存在者才具有意志,具有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身的行动的能力。实践能力的意志是有目的,目的分为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康德认为,只有理性存在者本身才能作为自在的目的,即客观目的,并因此具有绝对的价值。康德将理性存在者称之为人格,将理性存在者本性称之为人性,所以只有人格中的人性既作为主观目的,又作为客观目的,那么便有了人是目的公式:“这样来行动,从而你永远将自身和他人之中的人性当作目的,而不仅仅当作手段”。

那么对于理性存在者其行为准则一方面既要符合普遍法则公式,要把其他理性存在者当作客观目的,不仅仅将他人当作手段,因此康德得出自主公式:“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

康德将所有自律的理性存在者的集合,称为一个“目的王国”。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由于服从这样一个目的王国的法则,因而是目的王国的成员,同时这样的理性存在者在目的王国中是自我立法的,因而也是目的王国法则的制定者。因此可以得出目的王国公式:“我所说的一个王国,是指不同的理性存在者通过共同的法则形成的系统结合”“要按照一个纯然可能的目的王国的一个普遍立法的成员的准则去行动”。

道德性是行为与意志自律的关系,亦即通过意志的准则与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关系。自律原则对于一个并非绝对善的意志的强制就是责任,而出自责任的行为的客观必然性就义务。自律的原则是将行动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法则被一起包含在一个意欲中,道德原则必须是一个定言命令式,而自律恰好是这个命令式所要求的。

三、阅读后的收获和问题

康德认识论确实是他所说的认识史上的“哥白尼式革命”。对道德原则和可能遵循的道德主体的这种纯粹的概念性解释是康德所谓的形而上学知识。康德认为自己预设来作为前两个部分基础的所有东西都是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因此,无论他说的多么复杂,他所说的一切都应该被包含在每个正常人的良知中,尽管是以一种令人困惑的方式。先验概念是康德哲学的核心之一康德认为知识普遍必然性不能来源于经验,而只能是先天的康德将知识和对象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对象必须符合知识,即符合主体的先天认识形式,因而一方面外界事物提供我们感性材料,另一方面主体赋予它们普遍必然的形式

康德哲学证明了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突出了主体在认识中的重要性,但同时也产生了消极后果,即产生了现象界与本体界。现象界是世界向我们呈现的样子,是我们主观认识中的世界,而本体界是世界其所是的样子。康德认为关于本体界我们一无所知,我们只能知晓现象界。从这个角度看,这限制了理性认识能力,其结果完全是消极的。

对于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关系,康德显然是相信相容论。他认为决定论是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自由,也不意味着我们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康德说,对于任何一种可能的事件和人类知识的对象来说,决定论都是正确的,但这井不意味着它是看待事物的唯一方式。当我们准备做一件事情,我们就会转到实践的立场上。这种立场是说:当我们行动或决定行动时我们必须把我们自己的意志或决定看作我们行动的充分的解释性原因,我们不能再继续沿因果链往回追溯,考虑那些意志行为是不是自行产生的。也就是说当我们行动时,我们只能把自己看作自由行动的个体必须认为自己是自由的才是自由的。

康德的唯一的定言命令式,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对我的认识道德的观点产生颠覆。在康德的例子中,第一个例子是如果自爱的行为准则成为法则,出于自爱而毁灭生命本身,便与敦促人增益生命为使命的自爱产生矛盾;第二个例子是如果欺骗性的许诺普遍化,那么它必然会与自己产生矛盾,因为不再会有人相信许诺,这样的许诺因而无法被信服而达成目的;第三个例子是如果一个人荒废才能、沉溺享乐,那么这种准则的普遍化便会与其作为理性存在者,希望自己所有能力都得到发展的意愿产生矛盾,而不意愿这么去行动;第四个例子是如果将不愿帮助他人的准则普遍化,那么便会与他在困境时希望得到他人爱和同情的帮助的意愿相矛盾,因为普遍化后将没有人会再来帮助他。这种普遍化的检验做法为判断道德价值提供了方法,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尽管在面对更复杂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问题。

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有不同的侧重:普遍法则公式提供了普遍性的形式,人是人性公式则提供了质料,自主公式则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是对一切准则的完整的规定,而目的王国公式提供了社会的维度,这为我们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提供多角度的方法。

阅读《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使我对康德哲学有了一定的了解,康德哲学在我们生活中也应当被应用,从而检视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这也为自己阅读康德的三大批判奠定了一个基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b84b9a1ce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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