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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06]57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业经第55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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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在新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在卫星城投资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第五条在我市小城镇兴办企业,在主城区小城镇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城区小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在卫星城小城镇投资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在同一小城镇投资办企业、购买住宅房屋款项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按达到投资数额标准办理。
第六条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下列区域购买单套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达到相应标准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一)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二)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50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70万元以上的。
(三)在旅顺口区、金州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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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af7dbc45fbfc77da269b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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