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认定报名入口进行网上申报,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一)认定机构的选择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选择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选择户口或档案所在地区县教育委员会。 (二)现场确认机构的选择 均选择户口或档案所在地区县教育委员会。 二、现场确认 网上申报成功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申报材料到指定的现场确认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将无法申请教师资格。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双面打印;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三)户籍或档案证明材料1份;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学籍证明)。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同时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有国外学历者,须提供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修学成绩合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通过成绩查询系统打印的《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及考生信息表》 (九)小二寸正面免冠登记照一张,规格为48mm×33mm,背景为红底或蓝底,清晰可辨,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张贴的照片和网上提交的电子照片同底,照片须为冲洗照片,不能是彩色打印的快照。 材料(一)-(八)均使用A4纸张,材料(一)、(二)(八)单独提交,(三)-(七)按顺序装订在一起,左上角单钉装订。在体检完成之后由现场确认机构将体检表与其他材料装订在一起。 三、认定材料审核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认定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通过人员名单。 四、认定结论公布 通过现场确认并经各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将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公布,申请人员可以登录查询。 五、证书办理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证书编号、证书打印、材料审核,各现场确认机构携带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认定通过人员的证书。 六、证书发放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员凭毕业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领取。 七、错误信息更正 各单位应按时完成错误信息的更正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由有关责任部门统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错误信息更正登记表》至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逾期不予受理。 错误信息更正后须重新核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确保所有信息准确、一致,如需重新打印的,必须将原材料收回、销毁。 对不能按时毕业的人员必须在错误信息更正期内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报送至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机构负责将原材料销毁,并将网上数据删除。 八、材料归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专用密封袋交由申请人员并履行告知义务,务必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装入个人人事档案。
认定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⑵户籍或档案在永川区的中国公民。认定时户籍或档案迁移出重庆市外的,不予受理。认定时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范围内发生变动的,在变动后的区县申请认定;
⑶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⑷体检合格。申请认定者应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参加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认定人员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行到永川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专项体检,现场确认时提交体检表。
∙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重庆市教师资格网“认定报名入口”,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填报个人信息,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下载并完成《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注意事项: 1.认定机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户籍或档案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委员会。 2.提交照片:申请人员提前准备同底的证件登记照,其中电子照片为jpg格式,像素为114宽*156高,大小小于19kb;纸质照片为小二寸48mm*33mm。
3.思想品德鉴定表:应届毕业生由所在院系填写,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无工作单位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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