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强化程序意识,确保证据合法

发布时间:2019-01-15 22:57: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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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强化程序意识,确保证据合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将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接受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并适用刑事证据非法排除规则。

这对以往主要关注证据客观性的惯性思维提出了挑战。如何依规依法实现取证的合法性目标,是摆在纪检监察干部面前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通过深入学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和监察法,并结合办案实践,确保证据合法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转变取证观念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明确了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中获取的证据具有刑事司法效力。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概括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1、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3、非法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比如,瑕疵证据经过补强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此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需要转换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当作证据使用。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可以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一样,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方面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便利,但这同时意味着监委取证直接按照审查起诉、庭审质证的标准,要接受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现实挑战。因此,纪委监委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证据规则意识,实现以侦查(调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思维方式转变;实现以偏重证据的客观性向兼顾取证合法性与客观性思维方式的转变,就是从立案之初不仅要善于发现证明违法犯罪的证据,更要重视如何保证调取的证据能够被司法机关采信的问题。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获取和运用证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ad0b423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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