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中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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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中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司法考试物权法中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司法考试物权法中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学员问: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见划线部分: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http://www.chinalawedu.com/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http://www.chinalawedu.com/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http://www.chinalawedu.com/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ab3c7cd50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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