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17-08-29 14:09: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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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函(*******号文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七条 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各级党组织,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中文简称:****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公司住所:太原市 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实缴资本:

第三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经营宗旨:以发展*********为己任,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低成本扩张,高效益发展的方针,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发展经济,繁荣市场,造福职工和社会。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

第一十二条 经营方式: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出资人制度。公司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公司是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出资人。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省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省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出资人的权利:

1、制定或者批准公司章程;

2、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3、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指定董事长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对公司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并实施监督职能;

5、批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6、批准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方案;

7、决定公司的合并、兼并、分立、破产、解散、产权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8、对公司资本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9、依法享有资本收益权。

第一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公司登记成立后,在没有出现法律规定事由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得抽回出资;

3、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5、推动公司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6、指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公司管理现代化;

7、尊重和维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

8、指导和协调解决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9、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由省国资委委派。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省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国资委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及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省国资委委派可以连任。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有《公司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执行省国资委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第(三)、(四)(五)、(六)、(七)项做出决策时,应当以特别会议决议通过,其他事项的决策应当以普通会议决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十日应书面通知所有董事,并同时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事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a7fb885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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